即/未強制買賣雙方提供價錢 地政士:當然要給補正期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日前修《地政士法》,給予地政士實價登錄7至15天的改正期,遭質疑破壞實價登錄機制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榮淇20日舉行記者會,認爲修法讓地政士成爲實價登錄第一順位義務人,卻沒有強制買賣雙方提供資料,地政士當然要有修正補件期。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地政士法》修法,原本地政士實價登錄不實,主管機關可以即刻開罰,修法後給予地政士(或稱代書)7至15天的改正期,內政部擔心不實地價會對房市造成衝擊,擬將改正期限縮至7天;行政院長江宜樺接獲內政部的評估報告,20日決定提出覆議

蘇榮淇指出,實價登錄的根本問題,應該是讓登錄申報的義務迴歸買賣雙方,而不是讓地政士承擔,地政士配合「地政三法」施行實價登錄,「問題就是權利人沒有給資料,我們怎麼申報?」

蘇榮淇說,法律沒有規範權利人提供資料的義務,法務部也認爲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則」,地政士公會向內政部反映沒有下文,只好轉求立法院修法解決,給予地政士補件改正的空間,「我們用理性方式解決,難道我們錯了嗎?」

蘇榮淇表示,如果政府堅持要讓地政士成爲第一順位申報義務人,應該讓地政士送土地登記案件時,同時進行實價登錄申報,一來可以一併審查、縮短作業程序,二來避免地政士逾期未辦理實價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