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協商報價”涉嫌操縱應依法治理

(原標題:IPO“協商報價”涉嫌操縱應依法治理)

近日,監管層進一步部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證券違法活動,市場環境有望得到進一步淨化。有投資者提出,對一級市場中部分機構“操縱詢價”行爲究竟該如何監管?

在註冊制下,企業通過IPO審覈、註冊環節當然重要,但接下來的發行承銷環節也很重要。因爲,這是市場第一次給上市公司“打分”,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融資需求能否得到合理的兌現。

回溯近兩年發行市場可知,註冊制下新股詢價的估值體系也是在摸索中前行。2019年,註冊制伊始,詢價新規落地,爲了提高獲配率,詢價機構的報價與投價報告保持了較高的契合度,也就是賣方主導定價。彼時,新股市盈率多數高於覈准制下的23倍限制。此後,註冊制下新股出現“破發”,一級市場估值重心也逐步下移,市場重新尋找估值中樞買方地位快速上升。這是市場的自然選擇,本無可厚非,但新的違法違規行爲也藉機“冒頭”。

2020年9月份,科創板出現發行市值僅略高於10億元門檻的公司,相關公司險些發行失敗。科創板自律委隨後表示,部分網下投資者存在“協商報價”的嫌疑,至此,這類違法違規行爲被置於鎂光燈下。

筆者看來,“協商報價”看似“機構間一團和氣”,實際上卻是對一級市場估值的變相操縱,危害性巨大。

監管部門公佈的監管重點來看,合謀坐莊”、惡意炒作、誘騙投資者、濫用信息優勢分別對應了不同類型的二級市場操縱行爲。事實上,在一級市場“協商報價”違法違規行爲中,上述特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簡單來說,“協商報價”通過詢價環節的“合謀”、憑藉網下機構的優勢地位,擾亂正常定價,從而惡意擴大一、二級市場估值差異誤導投資者。這是對A股市場投融資體系平衡的破壞,讓上市公司無法按照既定計劃發展並回報二級市場投資者,更觸及了註冊制市場化底線

爲了真正構建科學、獨立、客觀、審慎的新股發行承銷生態,有必要將新股發行承銷中的“協商報價”視同市場操縱進行嚴打。

目前,除了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外,中辦、國辦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也要求,“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

可以說,從法治角度來看,已對操縱市場形成了立體化責任追究體系,威懾力和懲處效果顯著提高。將“協商報價”行爲的危害性與操縱市場同等重視起來,顯然有利於將“協商報價”徹底清除,還註冊制下新股發行詢價一片海晏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