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辣脫衣舞女解「黑bra」露胸陪酒 下海卻服務到便衣警
一名許姓男子在桃園地區開設「開心小吃店」,並僱用火辣女子脫衣陪酒服務男客,一人1000元,但因爲員警喬裝成普通客人查緝而被揭穿,並扣得2件胸罩作爲證據,事後被依妨害風化罪判判處7個月徒刑,而2名陪酒女子也被判拘役50天。
據判決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丁姓員警去年3月14日晚間假扮成客人,和2名友人一同前往開心小吃店,進入包廂後就出現7名服務女子,收取1000元小費後其中2人便脫去上衣和胸罩,因此立即亮出證件,並扣得紅、黑色胸罩各1 件,全案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時,許男辯稱自己沒有帶小姐進包廂,而且小姐一個禮拜只來一、二次,幾個小時而已,並不是店裡員工,只是兼差,也沒有提供薪水,事前也有告知不可以脫衣陪酒,只能單純端菜、陪唱歌,而兩名女子都以「喝醉了,什麼都不記得」爲由撇清關係,不過與員警一同前往的男友人則供稱,當時做在他左邊的小姐說「右邊小姐很辛苦,只要給500元小費,對方就會跳脫衣舞」,後來也真的脫了,露出裸露的胸部。
法官審理後認爲,雖然小吃店一行人都堅稱沒有做色情服務,但證人可以清楚描述當時情況,而且他也只是陪同警方實施犯罪偵查,沒有冒誣告風險作證的動機,因此採信其說詞,認定許男爲圖營利,媒介並容留2女子從事色情服務,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將人身體物化,扭曲社會之價值觀,犯後也極力狡辯,態度不佳,因此依妨害風化罪判判處7個月徒刑,而2名陪酒女子也被判拘役50天。
值得一提的是,員警扣得之紅色胸罩、黑色胸罩各1件,雖然是從小姐身上取得,但是猥褻行爲是指裸露胸部,並非卸下胸罩,故物品不能算是犯罪工具,因此不予沒收,而許男雖然收了3000元費用,但也確實有提供餐點、酒水,因此也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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