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來沒討債 男子恐失千萬

地方中心臺東報導

臺東張姓男子於88年借給友人新臺幣1260萬元,雖然朋友避不見面,但張男並未積極追討債務結果12年轉眼間過去,張男日前控告友人詐騙,卻因爲過了追訴期,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調查,張男友人當時雖然開了2 張支票擔保,支票日期在89年底,但支票並未兌現,朋友也避不見面。日前張男感覺受騙,向臺東地檢署控告朋友詐欺。不過,張男行爲是在刑法修訂前,詐欺罪追訴期是10年,因此檢察官予以不起訴。

臺東地方法院表示,張姓男子可選擇到法院向朋友提起支付命令,如果友人願還錢,張男就可以追回欠款,如果對方賴帳,就必須進入訴訟程序,但張男必須繳一定金額保證金;重要的是,如果過了追訴期,恐怕也是白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