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反蒙面法遊行 遭判4個月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中),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昨被香港法院判刑4個月。圖爲他先前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內。(中新社

正在服刑的前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和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參與2019年10月5日「反蒙面法遊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的「在未經批准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黃之鋒早前已認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古思堯被判監5個月。

黃之鋒(24歲)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而古思堯(74歲)則不認罪。案件13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鄧少雄稱,古思堯並不挑戰檢方指控案情,在審訊期間曾承認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只是不認罪。裁定古非法集結罪名成立。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古思堯則被判監5個月。古聞判表示「坐監是我生命一部分,愈坐愈聰明」,黃高呼「辛苦了大家」。

鄧少雄表示,黃之鋒當日曾接受媒體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思堯則手扶布條,是帶領性人物。裁判官說,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量刑起點,黃之鋒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思堯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檢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

至於黃之鋒另涉以口罩遮蓋臉部,違反《禁蒙面法》,裁判官以15天監禁爲量刑起點,並因黃之鋒認罪而減刑至10天,兩項刑罰同期執行。而黃之鋒目前因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裁判官下令本案刑期與包圍警總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黃之鋒參與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行動,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於去年12月2日被判13.5個月有期徒刑,目前正在石壁監獄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