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智/併購下市櫃案創新高 小股東權益誰來顧

▲國內近五年因併購下市櫃公司逐年升高,因此必須建立透明公平遊戲規則,以免侵害小股東權益。(圖/pixabay)

金管會於8月20日表示,近五年因併購下市櫃的公司逐年升高,而去年整年度就有15家,爲近年來新高。事實上,企業進行併購後下市的例子早已層出不窮,舉凡:日月光矽品百略榮化、安成藥綠悅-KY,甚至年初造成社會譁然,至今仍未成功的好樂迪錢櫃合併案,都是有「先合併,後下市」的計劃

「併購後下市櫃」究竟有什麼魅力,讓不少企業紛紛效法採用呢?其實併購後下市櫃的動機來源有很多,小則節稅考量,大至作爲改變營業型態,皆有可能,不過多半主要是基於下市櫃後,法律管制會比較寬鬆、彈性,所以公司企業就可以利用這個階段,重新整合組織、規劃未來經營計劃,穩定公司發展,甚至以後等待適當時機再行上市櫃。

關於「併購後下市櫃」,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依據現行《企業併購法》規定(注),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爲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其實在最早是沒有本條的規定,針對併購後下市,僅須過半股東出席,且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合併案,就能下市。但是2011年時發生「國巨事件」,讓立法者意識到此行爲可能有侵害少數股東利益嚴重性,所以增加此條件。然而,立法者制訂此方式是否就能永遠高枕無憂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筆者提出以下問題讀者參考。

《企業併購法》的漏洞

現行法雖然規定,應經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感覺門檻很高,應可以保障股東,不至於讓有心人士以優勢的股數控制會議得逞;但是如果我們考量其他因素,似乎就不是這麼理想了。

現行《企業併購法》對於保障股東的資訊權尚未成熟,並沒有如同國外的整套資訊揭露機制,可以讓股東們在充足的資訊下,做出正確決定。另外,對於董事們的責任要求也並未有效落實,申言之,針對併購情形,現行法律僅要求利害關係的董事們應在會議中說明,並且表態同意、反對的理由,卻未將此資訊於會議前就揭露,是否能讓股東有時間去調查、辨別利益得失,將可能是一大缺失。

以上的制度面問題,如果沒有改善,造成的結果將會讓有心人士以不實資訊,順利通過併購後下市,以較鬆的法規管制,規避本來應該受較嚴格的責任,如此一來,對於當初的投資人,違反他們的預見,勢必不太公平。

亡羊補牢之道

主管機關眼見此情形已提出解決方案,預計明年將送交修法解決。針對前述情形,主管機關提出的內容包含提高同意下市門檻、利害關係人資訊揭露時點的提前,似乎能彌補漏洞,但未來如何真正呈現在我國的制度,仍需靜待觀察。

此外,除了前述的解決方法,筆者認爲,也可以從以下幾點作爲配套措施,相互呼應。

針對併購程序應加強委員會權限:我國雖要求公司進行併購時,應設置相關委員會確保併購時的資訊健全,但是卻未如同外國,賦予委員會有實質協商、議決權利,似乎讓制度美意淪成橡皮圖章

針對併購事項應課予專家適當責任:我國雖然要求要請獨立專家協助且提出意見,但是又無針對專家的專門責任,容易讓獨立專家的客觀性被左右。建議可參考外國法,以特別的法規設計來讓參與併購的專家有嚴格責任。

「併購後下市」不僅是一種企業併購的方法,更是近年資本市場活躍的現象,此現象對於投資人的權益關係重大,雖然2011年立法者已立法規定一部分的管制行爲,但隨着案例逐年增加,重要性已經不可同日而語,所幸主管機構已有重視到此部分的問題,雖然改革結果尚未確定,期許未來能有完整制度規範,來平衡收購者權益,亦不失保障投資人的預見,促進整體市場的進步!

注:《企業併購法》18條: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前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爲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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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智,輔仁大學法律系、法律白話文運動作者。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