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解衝突政府應實施生態補償

李武忠

臺灣經濟陷入不景氣,失業率飆升,民衆生活壓力越來越大,民怨也越來越高。面對新的一年政府官員不僅未能深切檢討自身的決策與執行力,反而怪罪居民與環保團體不理性的抗爭,阻礙了諸多經濟建設(如中科四期,國光石化等),並趁此機會通過一連串環評(如有條件通過美麗渡假村環評,通過中科四期環境影響差異評估審查,廢水將排入濁水溪),埋下更大沖突的火種。試問政府在進行相關規劃作業時有充分與當地居民溝通嗎?有充分尊重與考量原先居民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嗎?答案恐怕都是否定的,政府在規劃與推動地方建設上確實出現盲點

這些年來不僅政府屢以促進地方經濟繁榮,增加就業機會公益爲由,擅自把大批的農地劃入工業區、商業區、科技園區等,再進行地目變更(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的開發許可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理由即因園區內有大量閒置土地,卻又舉債五百廿億徵收耕地進行開發,對國土利用形成嚴重浪費),並粗暴的以低價強行徵收,硬逼農民把土地交出來,讓優良農地大片大片的被侵蝕,難怪農民聽到農政官員提到老了把土地交出來時反應會如此激烈。特別是在發展觀光旅遊的政策下,許多原本屬於公共財的美麗山林沙灘、海域被私有化,被神通廣大財團所興建的觀光飯店、民宿度假村所取代,人民環境權、生存權被惡意剝奪,卻不見代表公權力的機關出面伸張正義,甚至還刻意護航,雖然這些建設可能帶來少數就業機會,但是對環境的影響卻是金錢所無法彌補的。國家要發展固然需要經濟,但發展經濟不能以犧牲環境爲代價,長期以來國內許多企業佔用生態環境資源獲取鉅額的經濟利潤,卻不必承擔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責任。臺灣政府除了要有完整的國土規劃外,應該對這些影響生態環境的企業課徵生態補償稅。

解決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衝突,各國正積極建構生態補償機制,該機制系依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機會成本,運用財政稅費、市場等手段,來調節生態保護者受益者破壞者間經濟利益關係的一種制度。目前國際間普遍採取生態補償措施包括:

一,直接公共付費,是由政府向土地所有者及生態系統服務的其他供應者付費,爲最普遍採用的生態補償模式。

二,配額交易,由政府確定某一生態系統退化或污染程序的限額,公司或者直接遵守配額或出資委請他人進行保護活動以抵消其所產生的損害(如碳排放配額權交易)。

三,直接私人付費,由非政府組織或者公司自願支付生態系統服務費用。

四,生態產品認證,透過獨立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屬生態友好產品,用以提高消費者接受度(如歐盟生態標籤制度)。多數國家的生態補償是由政府透過公共財政轉移支付途徑實施並利用經濟激勵的競爭和市場手段來促進生態效益的提高。

一旦有了該項補償制度,遇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就可以在第一時間給污染受害者進行賠償,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抗爭。例如日本的《公害健康損害補償法》即以污染損害補償爲主。即便對岸的中國在規劃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發現實施調水後,對漢江中下游生態環境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爲了完全消除調水帶來的影響,除四項治理工程措施外,還配套實施二次補償工程,保障沿線城鎮水資源環境的安全,並以政府投資或政府主導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爲主。這樣的補償概念同樣適用在獎勵農漁民節約用水及避免抽用地下水,來緩解地層繼續下陷。

如何在工商業開發與環境生態保護中取得平衡,避免造成經濟空轉,拖累臺灣,已經刻不容緩,馬團隊別再虛耗下去了!

●作者李武忠,新北市,博,經濟系教授。本文爲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