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 變態教練遭求極刑 起訴書全文看這裡

華山分屍嫌犯陳伯謙(戴安全帽者)。(報系資料照 陳志賢攝)

臺北地檢署今偵結華山分屍案,依性殺人等罪起訴兇嫌陳柏謙起訴書全文如下:

起訴書指出,陳柏謙於107年5月間在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作爲推廣傳統弓道技藝之用,並在該處進行傳統文化教學高姓被害女子因而報名陳OO所開立之課程,而陸續多次至野居草堂。

高女於107年5月31日16時許至「野居草堂」後,與在場之陳嫌等人聊天飲酒。嗣於107年6月1日0時30分許起,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詎陳嫌於同日(1日)4時許,明知高女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處於類似精神障礙情形而不知抗拒,竟趁高女因酒醉酣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以其陰莖插入高女陰道內抽動,嗣高女酒意稍醒,詎陳嫌仍未罷手,不顧高女反抗,明示拒絕之意思,仍將犯意提升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高女性自主意願,持續以其陰莖插入高女陰道內並進而射精,過程中因高女積極反抗,陳嫌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手勒住A女頸部,致A女因頸部遭壓迫(舌骨及甲狀軟骨骨折,呼吸道及左右頸動脈遭壓迫),腦部缺氧窒息死亡。陳嫌犯案後,因擔心遭察覺便將A女屍體藏放在該「野居草堂」內之綠色塑膠箱內

事後陳嫌於107年6月2日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將高女隨身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100至200元不等之金額,竊取花用。

陳嫌於107年6月1日殺害高女後,恐遭察覺,另基於支解分屍毀壞屍體之故意,決意將高女支解後再行棄屍,乃利用其於高中時參與生物研究社,習得支解生物及製作生物標本技能,及其於高中畢業後,熱衷參與部落活動,所累積數次解剖山豬等生物之經驗及技能,於107年6月3日23時許起,在「野居草堂」內,將高女屍體放置在上開塑膠箱內,並在箱子旁邊鋪設透明塑膠墊及塑膠袋,再持陳嫌所有供「野居草堂」教學及展示用之刀子刀刃長15公分、最寬處2公分、刀背最厚處約0.15公分),將高女屍體連同衣服,依序切割成13部位

陳嫌就高女左側乳頭外陰部,因有製成標本之計劃,而另行放置以夾鏈袋包裝並放置在「野居草堂」內,就A女右側乳頭,因其認爲切割形狀不完整而將之連同A女涼鞋及分屍所用之抹布等物丟棄在「野居草堂」旁之希望廣場上之垃圾子車內,其餘屍塊則分裝成7包。

陳嫌爲掩飾其殺人行徑,乃另基於遺棄屍體之意思,於107年6月4日5時許,將上開7袋高女屍塊,分別置入麻袋、運動提帶及後背包內,再以機車載運上開屍塊,騎乘機車至陽明山焿子坪,再自陽明山焿子坪以步行方式,分別棄置,並於棄置完畢後,再騎乘機車返回「野居草堂」。嗣爲遂行其將高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之目的,而陸續以鹽巴明礬覆蓋高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進行製作標本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