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試吃員被Uber撞「永久性喪失嗅味覺」 求償509萬結果曝光

一名女子在通過馬路時,遭到汽車衝撞,導致顱內出血,且永久性喪失味覺嗅覺,並向司機提告求償撫慰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一名24歲李姓女子2019年間行走在大同區民族西路一處巷弄,不幸遭到葉姓Uber司機撞擊,致李女創傷性顱內出血,且永久性喪失嗅、味覺,然而李女爲便利商店的試吃員,因此車禍影響職涯,憤而提告求償509萬餘元。士林地院日前判葉男須賠償175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主張,葉姓男子擔任Uber司機一職,於2019年5月6日晚間7時許,行駛至民族西路交岔口時,應注意行人,但卻疏於注意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並以車頭撞擊她,致其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顱骨閉鎖骨折頭皮裂傷、嗅覺及味覺永久性喪失、右側顳骨骨折之傷害。刑事部分,經檢方起訴,士林地院依業務過失之重傷害罪,判4月徒刑確定。李女另提民事賠償。

李女主張她正值青春年華,受傷前原任職於便利商店擔任試吃員,但因車禍導致能力喪失,向葉男及其僱主請求賠償,包括,醫療費用8萬餘元、看護費用近4萬元、交通費4千餘元、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43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434萬餘元,總計509萬餘元。

葉男表示,他承認的確有過失導致其傷害,不爭執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以及減少勞動能力等費用,惟,李女所請求的減少勞動能力以及精神撫慰金之金額過高。

士林地院法官認定,李女因車禍喪失味覺,職涯受影響,也致生活品質下降,身心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然考量葉男肇事時年僅22歲,及其名下財產等,判定精神撫慰金在120萬元內爲合理連帶補償醫療費用等,總計需賠償175萬餘元,葉男僱主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