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突下禁令取締沙灘車 正值旺季業者錯愕

沙灘車依法不得行駛道路,新城警分局今年共取締19件。(新城警分局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縣府依據中央指引決議即日起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警方也向業者宣導並點稽查取締。(新城警分局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爭議許多的沙灘車管理問題,花蓮縣政府依照中央跨部會做出的管理原則,決議即日起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昨並邀集有關單位,就沙灘車管理、取締分工,縣府將於近期裝設監視器,駐點稽查,警方則管制沙灘車不得行駛道路,否則開罰;不過業者感到錯愕,尤其正值暑假旺季,希望有更好的辦法。

花蓮沙灘車盛行,但長期以來管理單位、辦法並不明確,各縣市也點出沙灘車無法可管現況。行政院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併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

縣府指出, 依據「沙灘車管理指引」,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迴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也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與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縣府遵照中央發佈沙灘車管理指引,沙灘車行駛道路,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森林法,在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爲獨佔性使用或設置人爲設施者,將依海岸管理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花蓮縣政府呼籲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近期將裝設監視器並駐點稽查,經發現沙灘車活動即依各管法規查處。

新城警分局將執行稽查,沙灘車依法不得行駛道路,經統計今年1月至今共取締19件,分局將持續加強巡邏,如發現有違規行爲,將直接取締舉發,同時強化宣導力度,提醒民衆切勿將沙灘車行駛道路。

此一禁令引起業者錯愕,花蓮沙灘車協會理事長黃鴻達表示,正逢暑假觀光旺季,不僅業者投入資金,也有上百個教練家庭生計要顧及,行政院沙灘車管理指引是「導禁兼施」,應該要有導的做法,哪些沙灘地可以開放安全等,不是一下子全部禁止,近日將向立委傅崐萁陳情,盼給沙灘車業者一條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