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爲德不卒的《身權法》修法(丁旗源)

新冠疫情延燒2年多,蔡英文政府防疫措施仍缺乏健全的無障礙服務,身心障礙者接連面臨自我快篩、確診回報、視訊診療、1922通話等困難,整個流程充斥不友善。民衆黨立委高虹安(右三)28日與相關民團代表,一同呼籲政府即時針對各障別的不同需求,精進無障礙友善的防疫體系。(張鎧乙攝)

6月30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衛福部所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身權法》),依據修法說明,此次主要是106年我國進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下簡稱《身權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爲迴應國際審查委員所提結論性意見所進行的修法。本次修法草案有諸多重點,許多修正條文的確也迴應國際審查委員意見,但關鍵在於《身權公約》第19條「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及相關條文所強調的社區融合精神,在此次修法過程中又再一次的被忽略,學界和身障朋友強調社區式服務仍然不受重視;更重要的是,本次行政院和衛福部的修法作業,不僅未能和國際同步,反而和國際公約背道而馳,再一次凸顯行政官員無視《身權公約》規範內容以及自以爲是的修法態度。

我國在103年將《身權公約》國內法化,制定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具體宣示我國對身心障礙者保障和重視與國際同步;又《身權公約》中譯版歷經多次研修,包括107年12月27日到108年10月4日共召開3場《身權公約》中譯本修正研商會議、108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 3 屆第 1 次會議報告案第二案確認《身權公約》正體中文版修正草案、109年4月13日行政院再度召開《身權公約》正體中文版修正草案會議,最後在109年6月12日以院臺衛字第1090018104號函將行政院審議通過的《身權公約》正體中文版送交立法院審議。該《身權公約》中文版雖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然其條文內容已經由行政部門多次審議,行政官員對相關公約內容知之甚詳,而本次修正《身權法》卻仍未將《身權公約》重要條文及精神納入,反而在條文中加重規範機構式的條文比例,與《身權公約》精神背道而馳,令人遺憾,尤其《身權法》及《身權公約》中文版的主管機關同樣都是衛福部,卻在修法過程有如此大的歧異,令人不解?

例如修正第63條、89條及94條,增訂免辦財團法人登記的私立小型身障福利機構,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身障福利項目,得接受補助。此該條文不僅與公約強調的社區融合精神相沖突,在大選年之前放寬補助對象的修法動作,更令人起疑。

又63條之1至63條之6,延續強調身心障礙機構的舊思維新增3個條文外,又修正或新增76條、90條、89條之1、92條及93條等等,都是強化規範身心障礙機構條文,而各該條文可用施行細則規範即可,卻硬要放在《身權法》中規範,使得整部《身權法》儼然已變調成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法。

再者,原條文第10條第3項前段,「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此次修法竟以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行政規範即可爲由刪除之,此舉系將授權命令降階爲行政規則已然不妥;又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性質爲上級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爲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而原本第10條第3項所欲規範權益保障事項是屬於有對外法效力,而此次修法竟然要沒收該項權益,行政院及衛福部大開倒車之舉令人詫異!

我國的《身權法》理應縮小和《身權公約》的差距,而非繼續擴大和國際公約的距離,而此次修法可以看出主事者不僅未能統整《身權公約》中文版和《身權法》這兩部法律,並且兩部都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的法案竟可以如此天差地遠,其荒謬之處實來自於主事者未能看見(或故意忽視)國際上的主流趨勢以及始終走不出對福利機構的框架!但這樣的修法真的符合身心障礙者朋友的需求嗎?還是隻是繼續符合少數人的利益?(作者爲立法委員辦公室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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