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身障者權利保護 只跨出半步(丁旗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重度身心障礙者,因爲不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僅覈定每月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的課予義務訴訟進行宣判。這項判決凸顯現行法律對於身障者生存權的保障不足!(圖/本報系資料照)

日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重度身心障礙者玉姐,因爲不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僅覈定每月60小時個人助理服務的課予義務訴訟進行宣判。針對這項判決,看似障礙權利運動獲得進展,但從身權公約、身權公約施行法及現行的自立生活制度等層面觀之,判決所帶來意義,離公民的基本權利要求還有好長一段距離,同時也凸顯現行法對於身障者生存權的保障不足!

依照身權法51條第2項訂定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其中第九章(67條至71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是身心障礙朋友要求自立生活的重要依據,但能真正落實自立生活的個人助理制度,卻未能清楚地以法律規範及保障,以致衍生出像玉姐及大部分身障朋友都會遭遇到個助時數不足、人員流動、過多的共付金額負擔等等的困境。

細究「個人協助制度」在現行的做法是被包含在「自立支持服務計劃」制度之下,但這個服務計劃2016年開始試辦,「中央才用公益彩券盈餘的錢去補助給地方政府,最開始試辦計劃是用60小時,各地方政府就用這個數字去估列預算,但衛福部社家署的相關申請辦法根本沒有訂60小時的規定,而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請自立生活計劃經費時的一個估算標準,所以時至今日,大部分縣市遵循每月60小時上限,但亦有部分縣市已經依照評估所需,最高可以覈定到每月100小時。

問題是,行政機關本應就申請人所需覈實評估,不應該存有上限、天花板限制,故此次60小時的行政處分被法院認定違法,而被撤銷原處分實屬必然。但法院並未進一步依照身權公約、身權公約第五號一般性建議、身權公約施行法,提醒並要求行政部門儘速訂定相關的核定標準、程序等而顯得爲德不卒,這也顯示法院即便面對重大的人權案件,也僅能依照法律框架去解決個案,而無法站在人權高度去省思國家的角色及應負的責任。

這個訴訟案不僅僅是單純的一件官司,更是玉姐用己身的遭遇,透過司法訴訟制度,去檢驗國家在面對人權、平等議題時所採取的態度及措施爲何? 本件訴訟案的法官至少跨出了擁抱人權的第一步,接下來就看各級行政部門和立法機構如何努力,所以提出三點建議,希望有關部門能予以重視。

一、個人助理制度修入身權法。個人助理是自立生活運動的重中之重,個人協助不只在CRPD第十九條明文指出,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也有多條條文予以敘述,不僅是當下國際社會支持障礙者服務的主流,同時也多以專法或是法律條文明定之。

二、現行公彩盈餘運用,非正式公務預算,預算面臨不確定性問題,不利制度之發展,政府實有必要尋求穩定財源,例如長照基金支應。

三、衛福部應正式將身障者之個人助理及自立生活列中長程發展計劃,報行政院覈定,以爭取固定公務預算,並得依此作爲長期政策評估工具和方向。

目前身權法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程序中,所以立法及行政機關更應該把握難得的修法際遇,協力合作將個人助理制度入法。而我們也衷心期待,透過修法並落實各項保障規定,讓身障朋友至少可以活得有尊嚴、活得像個人,甚至讓我國有機會地真正成爲人權大國!

(作者爲立委辦公室特別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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