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移審新北院不認罪 再裁定續收押禁見3個月

郭哲敏。(報系資料照)

39歲郭哲敏被控洗錢新臺幣200億,新北地檢署27日依賭博、銀行法、洗錢等多項罪嫌起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案件移審新北地方法院,受命法官今(29)日裁定繼續收押禁見3個月。

新北院今天開庭審理,郭哲敏對於均犯行否認,稱他的「包網平臺」架設、授權使用都在國外,並未涉及臺灣境內,不算是賭博,另外也否認有涉嫌地下匯兌,稱他只是「消費者」,並未親自進行地下匯兌。

受命法官認爲,郭哲敏違反銀行法相關案件,危害金融秩序甚鉅,且依犯罪情節來看,若選擇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性較少的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的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與被告受限程度,認爲有收押禁見必要,裁定續行收押禁見3月。

起訴書指出,郭2018年起以AE集團成立多個人頭公司,與小弟張旭升等人經營跨境線上博弈,架設「包網平臺」,功能齊全吸引賭博業者承租。

賭博業者向AE集團承租包網平臺使用權,預繳額度費用即可開通串接在平臺上的博弈遊戲與出金系統,集團則向賭博業者抽成結算盈利,由郭的大帳房杜韋蓁負責記帳。

郭哲敏爲使博弈的不法所得能使用,再利用AE集團地下匯兌,將不法利益匯回臺灣,並提供有需要匯兌的客戶使用,估計從事地下通匯4年、匯兌逾217億元,最後郭再以人頭公司等方式洗錢轉成合法收入,初估獲利16億餘元。

檢方考量郭未坦承全部犯行,也未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且犯罪長達數年,嚴重破壞金融與法秩序,起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另聲請沒收郭的豪宅、土地與虛擬貨幣泰達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