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侵佔遺失物 據爲己有貪心觸法網

▲如果因爲一時貪心,撿到錢或其他財物想據爲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被查獲,將面對《刑法》侵佔遺失物罪責。(圖/視覺中國CFP)

臺灣監視器密度之高可稱得上是世界之冠,在公共場所裡,人們的一言一行幾乎都被攝錄下來,例如2016年發生的一銀盜領案能夠成功破案關鍵之一,也是無所不在的監視器。

在遍佈監視器的臺灣,當你在超商內或在提款機上看到別人遺落錢包手機等財物時,千萬不要據爲己有,因爲這不只是道德議題,還關係法律風險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辦理公開招領。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這不單是道德上的約束,如果因爲一時貪心,以爲撿到錢或其他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心生貪念的想據爲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的罪責,雖僅處以罰金刑,但人生也因此多了一條前科

實務上還曾發生過,一位顧客商店內拾得皮夾後交給店員委託店員在失主前來尋找時交還,不料店員竟然起了貪念而將皮夾暗槓,失主前來詢問時表示沒有人拾獲,結果失主不甘損失報警偵辦,經警方調取店內監視器後發現皮夾被店員侵吞了。因爲店員並非單純拾獲遺失物,而是基於業務、收取顧客託交要返還失主的財物,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年輕的店員因爲一時貪心,竟因此得面對如此重的刑責,所以說這不只是道德議題,行爲前還是得考量未來將面對的巨大法律風險啊!(本文轉載自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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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代表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