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私煙案 不是超買是貪污

國安私煙刑度一覽表

重創國安特勤形象的私煙案前年爆發後,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解釋是「超買」,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結,合議庭認定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專機任務使用公務車,挾帶私人漏稅煙品,不是逃稅輕罪而是犯貪污重罪,判決理由狠打臉當年「超買」的卸責說法。

黃重諺當時出面說明私煙案時,將案件名稱定調爲「特勤人員利用元首出訪期間,向華航超買大量免稅煙品的案子」,以「超買」取代「走私」,這樣的發言讓社會譁然,網友紛紛諷刺「如果走私等於超買,那搶銀行就是超拿,酒駕是超喝,貪污是超收」。

法界人士也表示,因特殊關係知道總統專機有在賣煙,然後還託國安局特勤去買,即「明知」超買未稅的香菸,且還事先知道是用總統出訪的機會夾帶,在主觀上及客觀上都構成貪污罪行

本案經檢方起訴後,北院判決理由也針對特勤人員買近萬條私煙的行爲,構成什麼違法罪行加以詳細說明。判決理由指出,總統轉機訪團成員入境旅客相同,在入境通關時不管是總統特勤或是專機空服員,都只能各帶煙品1條入境。

判決書指出,國安特勤吳宗憲黃柏維及專機隨行主廚田佳宜、空服員白梓佑,都違反每人1條免稅煙品規定,超過逾免稅額煙品共9793條,且未向海關申報就入境是「漏稅物品」,他們因此逃漏關稅菸酒稅共818萬多元。

判決理由說,貪污治罪條例早在1963年通過立法,將「漏稅物品」規範在貪污重罪中,與1976年制定的稅捐稽徵法規範目的、處罰對象都不相同,貪污重罪所指「漏稅物品」包括逃漏煙品關稅、菸酒稅等。

合議庭指出,國安特勤購買的煙品與市售煙品價差甚鉅,況且機場通行證的公務車應限於專機任務使用,但國安人員竟利用特權購買逾量免稅煙品,再用專機的公務車載運個人訂購的煙品,構成貪污罪的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