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某電鍍廠多次亂排污水「違反停工命令」 負責人被起訴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偵辦臺南市歸仁區1家公司之歸仁廠,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偵辦臺南市歸仁區1家公司之歸仁廠,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偵查終結,並針對該公司、該公司郭姓負責人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等提起公訴。

臺南地檢署指出,該涉案公司爲電鍍業,爲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項所規範事業,且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之臺南市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該公司郭姓負責人及郭姓廢水處理專責人,均明知該公司製程產生之廢水,如未經相當污水處理加以淨化過濾,或交由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逕行排放至溝渠後,經由地表水體溢散,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竟爲節省成本,未經上開覈准登記之流程收集、處理,2019年6月30日某時,每星期約2-3次頻率,將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私自接一塑膠軟管將未經處理之廢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案經臺南市環保局派員前往監測,於2019年7月25日晚上7時實施稽查,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銅、鋅、鎳、總鉻等有害健康物質逾越放流水標準濃度之廢水。

郭姓負責人經臺南市環保局稽查發現不法行爲後,於2019年10月16日勒令產生廢水之製程全部停工,郭明知其已不得繼續作業,竟不遵守前揭停工命令,仍分別於2020年1月13日至1月17日止、2020年2月3日起至2月6日止,繼續進行產生廢水之製程作業,而違反停工命令,直到2020年2月6日,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臺南南環保局,會同臺南市玉井分局當場查獲。

2名郭姓被告又於2020年2月某日,購買裝設定時器作爲控制抽水馬達的定時開關,將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私自接一塑膠軟管將未經處理之廢水排放於廠前之排水溝渠,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繞流排放至廠外之排水溝內。經臺南市環保局派員前往監測,於4月19日晚上8時49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該公司歸仁廠,於同日晚上9時25分該址放流口採取水質樣本檢驗後,測得有害健康物質,並扣得計時器1臺、塑膠軟管1條、塑膠硬管2條等物

檢察官認爲被告2人所爲,系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該公司則應依同法規定,科以違規所定罰金10倍以下之罰金。被告2人被查獲違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逾越法定標準廢水,經處以停工仍不遵守停工命令,又重施故技違法排放廢水,顯然無視繞流排放至溝渠後,經由地表水體溢散,將嚴重破壞環境生態,進而污染土壤、河川或其他農漁業生產水源,貪圖無須額外負擔清理成本,將成本轉嫁由全民犧牲承擔環境污染所受損害,而賺取自己的財物危害尚難稱屬輕微,惟事後能坦認全部犯行,配合改善廢水處理設施,目前仍爲試車階段,仍有待後續臺南市環保局追蹤與稽查,綜合所述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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