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九二共識是確認「尚未完全統一」的一國兩「治」現狀

▲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發表談話。(資料照/路透

桂宏誠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曾任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英文總統對習近平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簡化成「北京當局定義的『九二共識』,其實就是『一國兩制』」,進而要全臺灣政黨不要再講「九二共識」。中共國臺辦隨後發出新聞稿首度點名批判蔡英文爲「赤裸裸地宣示其兩國論分裂立場」。

爲什麼國臺辦批判蔡英文爲「兩國論分裂立場」?簡單說,不接受「九二共識」即味了中國主權的分裂。在大陸官方的表述中,認同「九二共識」確認了兩岸屬「尚未完全統一」的一國兩「治」,進而纔有經對等協商出未來「兩制」的「完全統一」。

爲什麼兩岸「尚未完全統一」?

大陸官方常講要實現祖國「完全統一」,並非指自香港澳門相繼「迴歸」中國後,只剩下臺灣有待統一。港、澳是由英、葡殖民國將主權移交和歸還中國,所以是主權的移轉和迴歸,而非「統一」的概念

習近平在前述紀念會上提到「儘管海峽兩岸尚未完全統一,但中國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表示兩岸都認爲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且自己纔是中國的正統,所以主權和領土並未分裂。然而,現實上兩岸處於臺灣和大陸「分治」的情形,這就是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部分

從上述脈絡來看,「九二共識」的「一中原則」是對中國主權並未分裂的確認,這是兩岸以和平方式邁向「完全統一」的政治基礎。在此基礎上,中共對「尚未完全統一」的部分,則主張從兩個中央政府的「兩治」現狀,轉變成一箇中央政府的「兩制」。儘管如此,但這並不表示臺灣不能也提出統一的方案

《反分裂國家法》默示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2005年3月,中國大陸因應陳水扁執政既不承認「九二共識」,還大搞「一邊一國」,於是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對臺實施法律戰。但在醞釀製定該法之初,曾討論制定的是「國家統一法」,後因認爲兩岸現狀是「分治」而非主權的「分裂」,才放棄制定「國家統一法」。

《反分裂國家法》第1條揭示了立法目的「爲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表明了「臺灣獨立」即屬「分裂國家」,並損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該法第2條接着規定:「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說明了臺灣若改變現狀成了「臺灣共和國」,則屬分裂國家而可執行《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中的「非和平方式」,來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但從法律的反面解釋和實際運作來看,臺灣只要存續中華民國憲法的現狀,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就從未分割,也就不構成執行《反分裂國家法》的條件。因此,基於「九二共識」核心所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本即默示了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接受「九二共識」仍可主張「四個必須」

不論「九二共識」、《反分裂國家法》或馬英九執政時期的「外交休兵」,都在現代國際體系下具有「默認」中華民國存在的意義。臺灣只要在法理上仍堅持中華民國對中國大陸具有主權,並據以在政治態度上認同兩岸同屬一箇中國,就不涉及分裂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問題。

蔡英文「四個必須」的第一項雖是「必須正視中華民國臺灣存在的事實」,但由於她明白拒絕接受「九二共識」,中共自認爲她的政治立場是要分裂主權,且雖非臺灣獨立但卻是「兩國論」。然而,接受「九二共識」卻仍可主張「四個必須」,並作爲兩岸一但邁向統一政治談判時的條件。甚至於,臺灣仍保有「臺軍」,也未嘗不可能成爲第五個必須。

中共對蔡英文拒絕接受「九二共識」,當認爲已走向分裂主權的紅線邊緣。面對兩岸彼大我小的現實及關係正走向對抗,臺灣民衆尤須避免因誤解,成爲可操作彼此敵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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