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或不動產 贈與兩情況 未過戶前可取消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可撤銷其贈與,若爲一部分財產已移轉者,可就未移轉部分財產撤銷贈與。

而財政部1991年函釋(臺財稅第790316851號函)也規定,當個人贈與股票給他人,雖然已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繳完稅,但只要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這時贈與人仍可選擇解除該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其已繳贈與稅款。另贈與人生前贈與不動產或股票,但過世當下尚未完成過戶,可由繼承人與受贈人宣告取消贈與行爲。

依財政部2003年臺財稅字第0920456222號函釋規定,若贈與人爲生前贈與股票或不動產並辦妥贈與稅申報,只差過戶程序,如股票尚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以公司股東名簿爲準),因股票仍屬贈與人名下所有,全體繼承人與受贈人可宣告解除該項贈與,並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舉例來說,A在今年9月1日將30,000股(等於30張)臺積電股票(收盤價490.5元)贈與給女兒C,價值約1,472萬元,適用贈與免稅額244萬元,A繳清贈與稅123萬元並完成申報,惟尚未過戶。

A若在今年9月底不幸過世,全體繼承人(配偶B、女兒C)與受贈人可解除該贈與契約,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還贈與稅款。

而該筆1,472萬元臺積電股票則計入遺產課稅,因遺產適用1,333萬元免稅額,加上女兒、配偶的遺產扣除額50萬元與493萬元,配偶可另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效益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