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遷法修法 酒駕及性騷1年內不能升遷

考試院(資料照片)

爲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考試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升遷法」,未來公務員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不當行爲,將不能升遷,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今天召開院會,討論「公務人員升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表示,此次修法爲強化功績導向之升遷制度,將原定「資績並重」修正爲「功績原則」,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在升任評分時酌予加分。

考試院說明,草案在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之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使公務人員獲得合理升遷,以符合人與事適切配合的宗旨,並利機關拔擢優秀人才。

此外,爲落實政府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爲之政策意旨,此次也增訂最近1年有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爲致記過一次以上者,不得辦理升任。

過去擔任現職若不滿1年,或者請育嬰假辦理留職停薪就沒有升遷資格,此次也放寬任現職不滿1年者,以及育嬰留職停薪者於升任之日實際任職,均得辦理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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