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生命危險不再是必要條件 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升遷辦法

警政署表示,因應新型犯罪型態,員警特殊功績也須與時俱進。(資料照片)

內政部11日發佈修正「警察人員升遷辦法」,增訂「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着功績之特殊貢獻」,亦爲特殊功績升職事蹟之一,不再以「冒生命危險」爲必要條件。警政署表示,因應新型犯罪型態,員警特殊功績也須與時俱進,另爲避免申報寬濫,具體特殊貢獻事蹟認定,須由特殊功績升職審議會公開審議。

警政署指出,此次修正重點除增訂警察人員特殊功績升職事蹟外,爲鼓勵原住民員警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也放寬原住民員警本人設籍達2年,得申請返籍請調,並增訂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考量派任原住民族地區服務等規定。

此外,爲提升駐外警察聯絡官升遷發展,以及培養具國際事務能力的重要警職人才,本次也增訂免試保送參加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班訓練規定,後續將配合修訂「縣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分局長遴訓作業規定」,在不影響原有名額的前提下,明定免試保送名額每期最多1人,以外加名額錄取,並請刑事局於遴選保薦時,應審慎嚴謹,以符拔擢績優人才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