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協進會建議部用電大戶條款應延續兩年實施

爲減輕企業用電經營成本考量工商協進會致函經濟部及能源局就「用電大戶條款」提出兩建言,一是針對離岸風電價格建議採取購及競標價格均值,作爲計算基礎,二是建議將「用電大戶條款」的實施日期延後兩年。

美國商會、工總後,工商協進會再度針對「用電大戶條款」發聲。所謂用電大戶條款是指「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要求特定產業的用電大戶在5年內達成用電總量的10%由自行產生或購買的再生能源提供。

而目前購買再生能源的計價方式是依據躉購電價,工商協進會認爲,合理。工商協進會指出,在再生能源中離岸風電的採購,是爲分躉購及競標兩種費率,而且,躉購費率,工商協進會查過,是依簽約年度不同,每度約在5.1至5.8元不等,遠遠高於競標價格每度約2.2至2.5元不等。

工商協進會因此建議,爲免加重業者負擔,影響臺灣產業競爭力,在計算離岸風電部分的價格時,應採用躉購及競標價格均值 作爲計算基礎,比較爲合理。

工商協進會也指出,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短期間恐難恢復經濟榮景,爲協助企業度過難關,建議用電大戶條款延後2年實施,也就是說,從2027年再強制用電大戶使用10%的再生能源。

工商協進會也呼應工總與美國商提出的建議,爲保護用電大戶的權益法規應明確納入過去已完成、且已在運作的再生能源設備裝置容量的計算,並且不應限制用電大戶所設置的再生能源設備需要自發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