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大法庭」是在大什麼?

▲爲統一法律見解,法院計劃推出大法庭制度,此制度的施行也宣佈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圖/記者季相儒攝)

司法院日前宣佈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佈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

最高法院選出代表性判決成爲判例

說大法庭制度之前,先讓我們來說說什麼是「判例」吧!

所謂的「判例」,就是指最高法院從自己的案件中,選出幾個具有重要性的案件而來。更精確地說,最高法院會從很多的判決中,選出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判決,將它裡面抽象的法律意見拉出來,就變成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判例」。

但是,這種看起來不錯的制度,卻受到學者的質疑。

在大法官解釋第687號解釋中,大法官表示,判例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爲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並不相同,不是法官得聲請解釋的客體。但在同一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說到,最高法院的判例中指出,判決見解違反判例,屬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可以提起上訴,對法官的拘束力已經不只是事實上拘束力而已,不僅侵害了「審判獨立」原則,同時也有僭越立法權的嫌疑。

同時,許宗力大法官也指出,現行的判例制度僅包含抽象的法律見解。相較之下,美國的判例制度是針對整個判決,下級法院雖和我國一樣有適用判例的義務,但可以透過找出事實上的不同點,指出不適用判例的原因而拒絕適用。相較之下,我國的判例由於沒有將案件事實列入而僅寫出法律爭點,在個案適用上無法依個案不同做出認定。這些都考驗着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自從許宗力大法官再任並擔任司法院長後,便致力於消除現行的判例制度,而這次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環。

由於判例在統一法律見解這個問題上,仍然有其重要性,但有鑑於判例並無法依照每個案件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判斷,因此司法院提出了「大法庭」這個構想,以統一最高法院內部的見解。

根據這次的修正草案,當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遇到法律見解不一致,或採爲判決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的狀況,可以由該庭提案或當事人向該庭聲請裁定提案。

大法庭總共由11位法官所組成,其中包含院長或院長指定的庭長1名、原法庭的法官1名,以及其他法庭選出每庭至少1位法官構成的9位法官所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則由9人所組成)。在最高法院,這樣的法庭將區分成刑事大法庭與民事大法庭,兩個法庭的法官都是由專責法官組成,不會出現刑事庭法官出現在民事大法庭,或民事庭法官出現在刑事大法庭的問題。

大法庭結論似中間裁定而非終局裁判

依照目前的草案來看,大法庭雖然能決定案件爭議的法律見解,但是並不會審理完整的案件。也就是說,目前的狀況來看,大法庭的決議僅是類似「中間裁定」性質,而並不是終局裁判。

另外,大法庭在審查中如果有不同的意見時,大法庭法官也可以在決議的後面加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同時,大法庭的見解也不再像過去判例一樣拘束下級法院,下級法院若覺得案件遇到的狀況與大法庭的見解不同,仍可以不爲適用。

至於以前就已經存在的判例該怎麼辦?司法院指出,在選編判例的規定刪除、生效後,過去看不到判決全文的判例將停止適用,其他的判例則迴歸和一般沒有被選爲判例的裁判相同。

這樣的草案通過之後,判例將全面走入歷史,勢必會對於臺灣司法有十分重大的衝擊。這樣的變革到底好不好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最高法院大法庭區分成刑事大法庭與民事大法庭,兩個法庭的11位法官都是由專責法官組成,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爲9位。(圖/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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