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紅單賺取所得 應列報所得報繳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預售屋或購屋紅單賺取所得,應列報所得報繳綜所稅。(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連月來,房市交易熱絡,紅單或預售屋轉讓多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5日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爲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並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爲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而爲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列管查覈作業,今(2020)年另配合內政部辦理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納稅義務人如在今年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明年(202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該局特別提醒,2019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針對2020年度的交易案件該局會持續追縱所得人有無如實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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