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本院首件國民法官上訴審案…卻未準時宣判 延遲1小時17分

男子錢韻丞被控因常被同住的52歲劉姓小舅叨唸,要他去找工作、搬出去,去年耶誕夜雙方再起口角,錢以預藏的切肉刀砍死小舅,被依殺人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錢15年8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國民法官見解。

本件是高院首件國民法官上訴審宣判,但審判長張惠立因開庭審理其他案件、延遲1小時17分鐘才宣判。

高院合議庭由審判長張惠立、陪席法官楊仲農、受命法官廖怡貞組成,一個上午排了7個庭期,第一件被告魏俊雄的槍砲案從早上9點30分開始,開到11點17分才結束。其後等待開庭的當事人、律師只能枯等,開庭時間無法精準評估、讓當事人與律師在庭外苦等,是司法一大民怨。

檢方起訴內容指出,錢韻丞(28歲)去年12月24日晚間因關燈問題與劉姓小舅發生爭吵,憤而回房拿出切肉刀。錢雙手戴上布手套,再將刀以黑色膠帶纏繞在手上,步出房門朝小舅砍、刺20刀致死。

桃院審理時,檢察官李信龍引用清代文人紀曉嵐「但見生者之可憫,不見死者之可悲」盼將錢判處無期徒刑。

本件爲桃園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官案,合議庭認爲錢韻丞朝小舅致命部位刺砍20刀以上,刀刃彎曲、刀尖斷裂,手法兇殘,犯後雖請母親叫救護車而符合自首要件,但他沒嘗試施救,且是在外公和母親面前殺人,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合議庭審酌,本案犯罪主因是電燈未關,但錢早就不滿小舅長期對他言語暴力、肢體衝突,是因積怨釀成;考量他無前科、無穩定工作,生活多以自身爲中心,審理最後一天纔對到庭的表姊道歉,判他15年8月刑。

一審判決後,檢方和錢韻丞皆上訴。檢方認爲錢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也針對量刑上訴;錢則表示他原本有工作,並非長期無業,且當時已請救護人員救援,他沒救護專業,不能說他不救人。

高院整理不爭執與爭執事項,其中爭執事項包括是否該依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刑?錢韻丞攻擊小舅前有無被甩棍攻擊?犯罪動機是否出於被要求出去找工作?在救護人員到場前是否未救護?

高院認爲錢韻丞在殺人後,有請母親打119,他沒有刻意清理、善後跡象,警方也因此而發覺兇手,符合自首要件,一審依刑法自首條款減刑無不當。

但錢殺人時冷靜分析風險,刻意穿戴手套避免自己受傷,又以具有韌性的膠帶將刀具黏綁固定於右手,犯後鳩受調查時能詳盡說出始末,沒有「辨識能力降低」等精神問題,錢聲請精神鑑定並無必要,且無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所列例外得於第二審調查證據的情形,因此不予調查。

高院認爲國民參與審判的目的,就是要納入國民多元豐富的生活經驗、價值觀點,反應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並提高判決正確性及司法公信力,對量刑部分除非一審有忽略極爲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評價有重大錯誤,或量刑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否則原則上尊重國民法官的裁量。本件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直接審理、觀察全貌,二審認爲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雙方上訴。

男子錢韻丞被控因常被同住的劉姓小舅叨唸,要他去找工作、搬出去,去年耶誕夜雙方再起口角,錢以預藏的切肉刀砍死小舅,桃園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錢15年8月徒刑。錢與檢方皆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