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巨額遺產稅 兩招減壓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一次負擔鉅額遺產稅,無法在期限內繳清,有兩招可減壓,第一,必要時可在限期內申請延長二個月;第二,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稅有困難,可申請分期,但須加計利息。

臺北國稅局表示,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納稅人應在國稅局送達覈定納稅通知書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在限期內向國稅局申請覈准延期二個月。

兩招減輕繳納遺產稅壓力 圖/經濟日報提供

此外,若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無法用現金一次繳納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在18期以內,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爲限。換言之,繳納期最長可達三年,讓納稅人有更長時間繳稅。

不過,國稅局指出,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例如,甲君申報遺產稅,原繳納期限爲8月10日,因現金不足繳稅,申請分18期繳納,甲君第一期在10月5日繳納,利息是從8月11日計算至10月5日;第二期在11月1日繳納,利息是從8月11日計算至11月1日。

此外,繼承遺產若相對複雜,繼承人衆多、人多口雜時,難免出現意見不同,國稅局指出,繼承人爲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指出,繳稅以現金爲原則,用遺產繳納遺產稅時,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不過遺產爲全體繼承人共有,爲兼顧納稅人權益,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舉例,乙君過世後,繼承人爲配偶A及子女B、C、D共計四人,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乙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D共有應繼分的四分之三,就可申請用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