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納困難...提供擔保可先移轉部分遺產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覈定應納稅額新臺幣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覈定遺產價額爲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爲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臺北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會因爲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