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財務困難者 可申請綜所稅計息分期繳納

報稅示意圖(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今日公佈《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也是《稅捐稽徵法》修正後相關子法規,有4種財務困難者,可以申請綜所稅計息分期繳納、3種類型企業可申請營所稅計息分期繳納。

原本稅捐稽徵法規定,只有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政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立法院通過修正草案,增訂依法繳納所得稅者,有客觀發生財務困難者,可以申請計息分期繳納。

財政部所公佈的辦法上,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配偶「財務困難」符合4大標準,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佔當月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兩個月、以及因其他因素導致的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至於營所稅的部分,財政部也訂立3標準,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收較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或機關連續4個月收入與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以及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應繳稅款。

其他稅目則僅能是查獲覈定補徵稅款,個人在100萬以上、企業(含機關團體)要200萬元以上才,才能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