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投機客榨乾老農津貼 政院修法增加請領資格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行政院會7日通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法案修正後,想領取老農津貼的條件增加爲,保農保及加入漁會甲類會員合計需達15年以上,另外也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日。藉此避免有人長期旅居國外,或只是藉着買地就可以賺取每個月7000元的老農津貼。▲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左2)會後轉述院會內容。(圖/記者賴於榛攝)行政院7日召開例行性會議,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會後轉述,江宜樺肯定老農津貼的調整方案,他認爲這可以避免有心人士藉着購買農地,以及參加農保6個月就領取老農津貼,也可以改善長期旅居國外的人卻分享農民福利資源的不合理現象。江宜樺還提醒農委會加強宣導,不要讓外界誤會草案的修正是在刪減農民的福利,而是將福利經費真正用在農民的刀口上。老農津貼草案有2項修正要點,一、 提高申領人蔘加農保加保年資或參加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合計應達十五年以上;本次修正施行之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者,在申領老農津貼時,縱使加保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爲保障權益仍然可以領到減半的福利津貼。二、 爲避免老年農民領取福利津貼後卻長期旅居國外,持續領取津貼的不合理情形,修法後增列請領津貼的資格條件,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並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應該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已領取老農津貼的,在本次修正施行後未符合前述資格條件之一時,停止發放福利津貼直到符合資格的當月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