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公益信託淪財團控股 限財產總額5%內購買股票

避免公益信託淪爲富人節稅財團控股工具行政院會22日通過「信託法修正草案,避免公益信託淪爲財團控股工具,明定公益信託僅得於信託財產總額5%範圍內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實收資本額5%。

同時,增訂年度最低公益支出比率,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以杜絕「假公益、真避稅」。

臺灣是在1994年導入公益信託制度,到2020年止,許可設立的公益信託件數已逾260件,信託資產規模高達新臺幣727億元。但有些變成「假公益、真避稅」,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如果目的是要用來避稅,政府就要拿出辦法來,這次修法非常有必要,要讓公益信託真的信託爲公益,而不是爲避稅。

避免「假公益,真避稅」情形發生,修正草案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的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2%或年度收入總額60%。

防止公益信託淪爲財團控股工具,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監管機制。事前方面,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現金總額比率」,否則不予許可。設立時非現金財產達一定價額者,應提出財產運用計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

事中方面,接收非現金財產捐贈達一定價額者,應提出財產運用計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許可。僅得於財產總額5%範圍內,並以購買上市、上櫃股票爲限,及對單一公司持股不得逾5%,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者,不受5%限制,以維持彈性

事後方面,公益信託關係消滅後,財產僅得歸屬於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修正草案明定,信託行爲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的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爲限。

此外,強化資訊揭露制度、監督機制,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覈外,並建立公益信託的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爲的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書類表冊及補(獎)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