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公股金控董總巧立名目領鉅款?財部3點澄清

一、財政部99年訂定公股民營董總薪資標準規範,施行迄今13年標準未調整。財政部所定「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系99年3月23日訂頒、99年4月1日生效,施行迄今逾13年,期間雖歷經100、107及111年度3次軍公教調薪,且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統計推算(以110年=100),自99年12月(90.26%)至112年4月(105.11%),漲幅16.45%,財政部規範所定董總薪酬上限仍維持99年標準,並未調整。

二、依立法院決議取消房屋津貼,薪酬上限仍維持99年所訂標準。立法院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並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要求財政部應修正薪資標準規範並取消房屋津貼,爰財政部111年3月23日函示修正薪資標準規範,刪除非固定收入例示中房屋津貼文字,惟董總月支薪酬上限仍維持99年所訂標準。

三、公股董總薪資報酬依公司治理訂定,各事業依規辦理。各公股民營金融事業董總薪資報酬,系衡酌經營規模、業務複雜、獲利績效等因素,由各事業依公司治理原則,按公司內部規定及相關作業程序,提經各事業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考量近年金融情勢變化複雜,董總所承擔職責日益增加,其經營責任與報酬間須適度連結,財政部就各事業董總於符合薪資標準規範支領薪資報酬,予以尊重,財政部按年查調各事業董總薪資支領情形均符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