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聲請假釋12次遭駁 提行政訴訟移交臺南地院

張錫銘案件,移交臺南地院審理。(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犯下多起綁架案件、綽號惡龍」的槍擊要犯張錫銘,最後遭判無期徒刑入監,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超過10年。而他對於去年第12次聲請假釋遭到駁回不服,因此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審酌假釋。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張錫銘目前仍在臺南服刑,應由轄區法院審理,因此北高行裁定將本案移請臺南地院審理。

張錫銘師承昔日槍擊要犯「穿山甲詹龍欄,詹被捕後,張錫銘仍在山區各地竄逃,並犯下泰雅度假村陳姓董事長、南投中興廣播電臺洪姓小開、和欣客運楊姓少東等多起綁架案,得手數億元,並被警方列爲槍擊要犯。最後在2005年7月間,由時任刑事局長侯友宜率隊,在臺中縣龍井鄉逮捕張錫銘。張錫銘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在臺南監獄服刑13年。

在監獄服刑的張錫銘轉性,發憤讀書,並極力關切獄政人權。前年5月間他多次透過友人公開獄中親筆信,爭取以受刑人勞作金繳納國民年金保費,也曾抱怨受刑人勞作金分配到的比例太低、監所20年沒調薪。最後推動法務部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規定,張錫銘功勞記上一筆。

臺南監獄於2019年7月依職權提報張錫銘假釋案,但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評估後,認爲「本件受刑人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覈之必要」爲理由,駁回假釋,法務部也覈覆准予照辦。張錫銘不滿,提出行政訴訟。

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當事人法務部所在地臺北市故應系屬臺北地院行政庭審理,裁定移送臺北地院。張錫銘不服,提出抗告,抗告案經由北高行審理,改認定本案因訴訟系屬時間爲今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第153條4項第1款規定,本案應由臺南監獄所在地的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故北高行撤銷原裁定,改裁定移送臺南地院行政庭審理。

《監獄行刑法》今年1月15日修正公佈,其中有諸多攸關獄政人權的部分諸如本件受刑人聲請假釋的行政訴訟案件,若改由地院受理裁判費時,將給予裁判費一半優惠,僅收取新臺幣1000元(一般民衆裁判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