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爭脫序採預防性羈押嗎?

吳景欽

反核民衆抗爭不斷,並因佔據重要交通要道致造成交通癱瘓之狀況內政部不僅強調警察將採取更強勢的作爲,亦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方,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只是採取此種羈押手段,是否真能防止脫序行爲,不僅有疑問,更會引來違法違憲的批評。

羈押的目的,向來被認爲僅限於保全被告證據,而不具有防止再犯與先行刑罰功能。惟就某些具有常習性犯罪者而言,若不能即時爲拘禁,恐無法防止其再爲犯罪,致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也因此,在1997年,我國沿襲德國納粹時代即存有的制度,而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101條之1,即所謂預防性羈押。根據此條文第1項,針對某些再犯可能性高的犯罪,如放火、性侵害、竊盜、詐欺、恐嚇公安等罪,檢察官只要認爲被告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即可向法院聲請羈押。

所以,就近來的反核四抗爭者路過或佔據馬路的行爲,即可能觸犯強制或恐嚇危害安全罪,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得爲預防性羈押的案件範疇。惟關於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判斷,向來就欠缺一定的衡量基準,此標準若趨於浮動,必會造成因檢察官或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甚且若大量使用此等羈押,不僅逾越羈押在確保被告就審與保全證據的目的,更可能使羈押成爲一種先行刑罰。同時,一旦爲再犯之虞的認定,則不啻是種有罪預斷,致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事實上,預防性羈押自立法以來,一直備受爭議,而德國相類似的保安監禁(Sicherungsverwahrung),早已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甚至歐洲人權法院亦指爲侵害人權。所以,若想以預防性羈押來爲防制抗爭脫序的手段,不僅有違慎押原則,亦得面臨違憲性的質疑。更何況,羈押乃有期間的限制,主事者若不想辦法消除社會不滿的情緒根源,此種拘禁手段也僅具有暫時性的防制作用,而非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