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電視機待機起火毀18戶1死 法院:屋主無拔插頭義務,無罪!

潭子大成街火警造成1死18戶燒燬,起火點女屋主獲判無罪定讞。(圖/資料照)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潭子大成街大火造成1死燒燬18戶,檢警發現2樓液晶電視爲起火點,懷疑吳姓女子外出未關,依公共危險罪將她起訴。但二審法官認爲,火場鑑定報告無法證明液晶電視哪個部分起火,也難認吳女外出用餐有拔掉電源插頭防免起火義務;吳女對於電視起火無過失,維持一審判無罪,不得上訴。

潭子大成街7巷與9巷是老式木造磚造連棟式住宅,2016年11月21日下午5點許,其中一戶突然發生火警,消防隊雖立即出動大批人車前往搶救,但因2樓隔間樑柱均爲木造,火勢延燒蔓延開來,造成18戶燒燬。

吳姓男子疑似逃出後要回屋內搶救財物,命喪火窟。檢警消調查後,發現其中一戶吳姓女子家中2樓的液晶電視爲起火點,懷疑電視未關吳女就外出,依公共危罪將她起訴。

臺中地院法官根據火場鑑定報告及目擊證人說法,認定起火戶、起火處、起火原因系9巷3號建物2樓房間內的液晶電視起火。經傳喚吳女及相關人證,認爲當時電視機應是關閉待機中,而根據現場存留的電視殘骸及電源插頭刃片插座刃座等,看不出液晶電視有短路起火狀況廠商證稱,液晶電視在待機時,電源供應器不至於會起火。

法官認爲,該臺起火的液晶電視依現有證據判斷,僅有外出未拔插頭,通電狀態釀成火災。吳女並非外出多日、家中無人看守,依現今電器使用習慣,難認她外出用餐有拔掉電視電源插頭防免電視起火義務。吳女就電視起火部分無過失,也難認吳女應就火災所造成7巷、9巷共18戶建物與屋內物品受損及吳姓男子死亡結果,要負刑責,最後判她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妥適,維持無罪原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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