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有爭議 法律學者說話了

民進黨政府以黨條例動輒凍結各民間組織資產引發違憲疑慮,但8月28日法官釋字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成大法律副教授陳怡凱今天更在黨產會舉辦的研討會主張戒嚴時期國民黨締結之財產利益移動契約應推定爲原則上不正確。(本報資料照片

黨產會研討會畫面(記者季節攝)

民進黨政府以黨條例動輒凍結各民間組織資產引發違憲疑慮,但8月28日大法官釋字793號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成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怡凱今天更在黨產會舉辦的研討會主張,戒嚴時期國民黨締結之財產利益移動契約應推定爲原則上不正確,所以黨產條例溯及既往的適用於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並不會違反法安定性信賴保護、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黨產會於今日在臺大舉行研討會,進一步探討應如何追討黨產會認定的不當黨產,會上陳怡凱引述外國學者Von Arnim的論點,只有被推定爲內容正確性實質正義之法律或契約,才享有法安定性與可信賴性,才能主張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纔有各種防止國家犯錯的防範機制,在極權體制下無論法律或契約都缺乏這些防範機制,因此應該反過來被推定是不公平的法律與契約,沒有值得保護的可信賴性,所以即使統一後的德國西德基本法的實質法治國原則溯及既往的適用過去的東德共黨,也不會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陳怡凱接着主張,過往我國長期的戒嚴統治時期是黨國體制與極權體制,和東德一樣缺乏防止國家犯錯的機制,因此當時我國法律的法律與契約,只要是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所爲,就不能受到正確性與實質公平性的推定,黨產條例溯及既往的適用於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並不會違反法安定性、信賴保護、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陳怡凱強調,這些在黨國體制下國民黨所締結之財產利益移動之契約推定爲原則上不正確,不合乎實質法治國之正義原則,除非國民黨能證明其合乎該原則,否則將黨產收歸國有也合乎前述Von Arnim的見解。

陳怡凱還說,臺灣過往從未進行真正的轉型正義,沒有追究戒嚴時期獨裁者幫兇的檢察官、法官、大學教授責任(革職或轉任),因此美化獨裁者的言論時有所聞, 沒有替換舊政權精英新舊體制在過去三十年間撕裂,導致社會基本共識瓦解、政治兩極化、判決不被信任,因此有必要在臺灣實施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