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之爭 法院判解任林郭文豔董事職務
大同經營權之爭,臺北地院今判決解任前董事長林郭文豔的董事職務。(本報資料照片)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在股東會上刪除部分股東表決權,引發爭議,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因此提告請求解任大同前董事長林郭文豔的董事職務。臺北地院認爲,林郭確實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判投保中心勝訴,可上訴。
法官認爲,股東資金是否屬於違法陸資,應分別由金管會、經濟部調查認定,林郭文豔雖擔任股東會主席,但不具調查能力,也無認定權限,卻自行認定鄭文逸等股東是陸資,而刪除表決權,應已違法;另本案並非企業併購,林郭卻以王光羣等五羣組股東未依法申報併購,認定無表決權,也違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等規定。
法官指出,林郭文豔導致大同自今年7月2日起列爲全額交割股、暫停融資融卷交易、不得自辦股務、經濟部准許市場派召集臨時股東會,確實降低公司商譽、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等,造成公司莫大損害。
法官並指,林郭文豔自2018年2月1日接任董事兼董事長,依其社會經驗、教育知識、經營能力及眼界,理應知悉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東權利,卻在股東會逕自刪除表決權,再以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合理化自身不當行爲,藉此脫免責任,已不適合主掌公司經營。
法官痛批,林郭文豔本次行爲凸顯我國股東會亂象,若未依法解任,將成爲其他經營者模仿的對象,不利我國公司治理的法制發展,林郭擅自剔除股東表決權,違反受託人義務、手段不符比例原則、違背公司治理精神,確已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故判解任林郭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