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修法遭疑違「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 政院:未傷害言論自由

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今天發信政院賴清德,要求撤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政院提出的「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修法,以及去年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均遵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中最重要的精神,絕無信函所指有傷害言論自由情形

AIC公開信表示,行政院曾於今年 12 月 11 日就「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作出相關說明,而其內容實質上及根本上,似已背離了行政院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所提出、並於 2017 年 11 月 26 日由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審議的原草案版本所持的初衷,AIC 「慎重的關切」。

Kolas指出,行政院在這次爲因應假訊息氾濫,決定不立專法,也未提案修「數位通訊傳播法」。此次提出「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中所提修法,以及去年已送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均遵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中最重要的精神。根據該原則,假設違法言論出現在平臺上,平臺業者只有在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必須負責。而去年送進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第16條規定,只有在平臺業者收到權利人通知,或平臺業者已經知道使用者在平臺上的言論涉及侵權行爲,即明知有違法行爲,卻因故意或過失而沒有做出適當處置時,平臺業者才需要對於使用者的侵權行爲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行政院去年向立法院提出的相關規範內容,皆符合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的基本精神。

Kolas表示,行政院明日提出的「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並無對「數通法」提出修正案,因此沒有撤回問題。至於已在立法院審議的數通法,基於行政、立法分權,行政院也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

Kolas指出,假訊息問題相當嚴重,政府不得不進行相關規範,政府須嚴正以對,以免影響國內社會治安,同時政府仍以言論自由爲最高原則,防制假訊息危害的相關措施都以維護言論自由前提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