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業者:網路言論自由恐造成傷害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由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中)主持。(張鎧乙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邀請各平臺、資訊儲存服務業者和公協會參與。(張鎧乙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場公開說明會,邀請資訊儲存服務、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與公協會參加;參與討論的業者認爲,法條定義不清、業者無所適從,在市場規模、民情不同的情況下,直接將歐盟的數位服務法移植到臺灣並不適當,若貿然實施,對網路言論自由恐將造成傷害;PTT代表更直言,若將非營利的PTT納管,如同宣佈「關站」。

巴哈姆特副執行長陳建仁指出,網路內容對於國家安全利益等議題很容易判斷,但面對訴訟法,涉及著作權、毀謗以及私權等,平臺業者不一定有能力判斷,更大的難題是條文規範「任何人」得以通知違反內容,平臺業者知悉後的做法是不管真僞、全部「刪除」,這對內容沒有判斷能力下,是最好求自保的方式。

不過,陳建仁指出,這也並非能完全自保,他以最近最夯的「論文門」爲例,A檢舉某候選人論文抄襲,但另一方B卻發文,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別人纔是抄襲者,如果平臺不分青紅皁白、全部刪文,未來可能承擔其中一方的賠償損失;陳建仁試問,「論文這麼深奧的議題」,平臺業者要去哪裡找這樣的人才來判斷?

臺灣連線資深總監許惠嵐憂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是否將LINE、臉書、WhatsAPP等,一對一私人通訊以及羣組對話納入草案管理,或加註警語等,如果答案肯定的話,「我們覺得相當遺憾」,因爲這不僅涉及言論自由的管制,也是違反憲法對秘密通訊的保障。

許惠嵐以LINE的技術來說,平臺也沒辦法看見或干預用戶在加密上的通訊內容,這是全世界通訊服務的基本趨勢,如果主管機關要強行破壞加密技術上的服務結構,這將是「全世界第一個違反民主架構機制的例子」,請NCC要三思。

對於資料調閱,許惠嵐呼籲,回到法院程序,而不是以新的規範來開後門。許惠嵐指出,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也經過好幾年、持續執行深入討論,若主管機關願意花更多時間與業者、民間等討論,相信這個草案會有更大的公信力。

臺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曾更瑩開宗明義指出,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借鏡歐盟,多數會員的看法是「不適合」,理由很簡單,歐盟與臺灣的政治、經濟都不一樣,若要沿襲必須做更多的市場調查,再來制定法條才恰當。

此外,草案的文字非常廣泛、適用範圍的定義也非常模糊,曾更瑩表示,是所有的電商都適用「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因爲電商區分爲B2B、B2B2C、C2C等,

業者希望得到明確的答案。

曾更瑩分析,從草案的文字來看,目的應該是要防止某種言論,若平臺經營與言論無關,只是因爲技術符合定義就要規管,例如,民衆常用的線上叫車服務,若把這類業者拉進來做透明度報告、檢舉,試問這有意義嗎?曾更瑩認爲,臺灣電子商務發展已相對成熟,政府應該給予電商更多模式上的自由。

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法律不強人所難」,將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做分類處理,平臺業者的建議,NCC將廣納、討論,對於可能泄漏商業機密的疑慮,NCC也會做法條文字上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