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臺灣實施CFC下的境外公司注意事項
臺灣實施CFC後臺商應注意境外公司角色的轉變。
臺灣受控外國公司法(簡稱CFC)已於2024年5月進行第一次申報,臺灣國稅局也已公佈查覈態樣,並開始對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覈臺商設立的境外公司是否符合CFC申報規定,被臺灣居民、臺灣公司控制,且無實質營運的境外公司都可能會有申報義務。
一、CFC優先選案態樣
從臺灣國稅局近期對CFC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覈作業的標的來看,主要鎖定下列態樣進行查覈:(1)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者。(2)已申報CFC適用豁免規定案件,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3)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虧損的計算是否正確。(4)已申報CFC投資案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對於資訊較爲透明的上市公司及KY公司大股東,將會被列爲首波查覈對象,未來隨着國稅局查覈經驗的累積,將會利用跨部門資料庫或大數據進行資料蒐集。另外境外公司及OBU帳戶多已要求申報最終受益人,都可能成爲國稅局未來查覈的資料來源,國稅局在認定個案存在涉嫌逃漏稅,或認爲有查覈資金往來必要時,都可能可向財政部申請調閱OBU帳戶資料。
二、境外公司定位
臺灣實施CFC及境外公司設立地點紛紛實施經濟實質法後,過去利用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截流利潤或投資理財者,會將這些功能迴歸至實質營運公司,在清算的稅負成本較低下,臺商可考慮進行清算,以節省法令遵循及維持成本,但境外公司仍具備其他優勢。
由於多數境外公司註冊地未對外公開公司登記資訊,公司股東、董事或管理人員的具體資訊也不易取得,在隱私及保密性上較佳。另外境外註冊地公司法較爲寬鬆,公司章程彈性較高,便於對股權信託及利潤分配等事項依股東意願進行調整,境外信託更是近年來常使用的資產傳承工具之一,最後在變更登記方面提供較簡便及靈活的程序,不強制要求召開實體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也有利於公司對外併購或進行架構重組。
除此之外,境外公司在對大陸投資方面仍具稅負優勢,若臺灣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處分股權利得及取得的股利應並同臺灣來源所得課徵綜所稅,而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則視爲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最低稅負有免稅額臺幣750萬元。
由於一直有新規定及銀行端日益複雜的KYC程序要求下,境外公司將面臨更高的維持成本和更透明的要求,臺商設立的境外公司,必須在符合大陸稅法、臺灣稅法及註冊地法規三者要求中取得平衡,以免引起進一步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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