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這些不能做!投票當天7大禁忌 注意事項一次看
因應18日舉行的4項公投,圖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考察臺北市中正區梅花裡的公投投票所設置情形,選務人員整理示範用的公投票。(陳君瑋攝)
圖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考察臺北市中正區梅花裡的公投投票所設置情形。(陳君瑋攝)
四大公投案本週六(18日)將舉行投票,分別是重啓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以及珍愛藻礁;依中選會公告,此次全國性公投案投票權人爲1982萬5468人,而《公投法》規定,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4分之1以上者即爲通過,因此過關門檻至少要有495萬6367張同意票。
這次公投選票以白色、淺黃色、淺粉紅色、金黃色區分四大案。不過,投票日當天,《公投法》雖無禁止當天宣傳,但仍有一些規定,民衆得須特別留意,避免觸法。以下爲《中時新聞網》特別整理相關事項,供民衆快速掌握:
1.如果民衆在投開票所內戴印有宣傳同意或不同意公投口罩,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將處行爲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民衆如於投開票所內,有穿着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是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則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系處行爲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3.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爲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1萬5千元以下罰金。
4.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5.禁止故意撕毀公投票
6.禁止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
7.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不得進入投票所投票及參觀開票
另外,投票日的投票時間從當天上午8點至下午4點,民衆記得攜帶「三寶」,也就是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並配合選務防疫措施(請佩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保持社交距離排隊投票),先做好決定後再進入投票所領票、圈票及投票,投票就可快速又安心。還有若是在今年8月9日(含當日)以後遷出戶籍者,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資料來源:中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