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CFC制度不同 在陸臺商應留意境外公司稅務風險

臺灣今年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正式上路,會計師也提醒在大陸臺商,應同時留意兩岸CFC下的稅務安排。(示意圖/shutterstock)

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臺灣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今年已正式上路。會計師提醒,臺商應瞭解臺灣CFC定義的境外公司,並就自身是否符合豁免條款、以及財務簽證做相關準備,同時因兩岸規範不同,在大陸經營的臺商也需注意其境外公司是否還受到大陸CFC法令規範,並依此做好相關稅務治理。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大陸早在2009年就已經導入CFC制度,過去追查的案例以陸資爲主,且法令規範較寬泛,但隨着部分外資也陸續以大陸爲據點對外投資,讓大陸稅務機關也開始探討將CFC的風險點納入金稅四期的查覈指標。

徐丞毅提醒,大陸擁有較臺灣更加全面完善的稅收情報網絡,且近年因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的推動與國際反避稅潮流,讓大陸稅務機關更容易掌握個人或企業的對外投資資訊。他建議臺商應儘快盤點境外公司是否落入CFC,針對其影響也該及早做好準備,並做好相關稅務遵循。

比較兩岸的CFC制度,徐丞毅表示,大陸對非低稅率國家(地區)採用正面表列,因此被要求須納入申報的境外公司範圍較廣,但所幸其豁免條件比較寬鬆,只要該等境外公司主要爲積極經營所得,或年度利潤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就能豁免。

但徐丞毅也提醒,根據大陸稅務法規,一旦臺商因戶籍或居住天數關係被認定爲大陸居住個人,而控制低稅負國家的公司,因無合理經營需要不做利潤分配,CFC當期所得將被視同股息分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他表示,臺商過去習慣透過境外公司投資理財,獲取利息或資本收益,又或以境外公司處分海外股權,如今消極所得其實很容易被大陸稅務機關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