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商要求退貨碰壁 公平會:有法可管
公平會17日第1531次委員會議決議,就天丹國際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第23條第1項規定,處40萬元罰鍰,另就該公司傳銷商陳君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20萬元罰鍰。
多層次傳銷是指傳銷事業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建立多層級組織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爲使傳銷商更有充分時間考慮是否加入傳銷事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傳銷商在加入傳銷事業後,倘於30日內表示要解約,得退回商品以取回貨款及入會費等款項。爲充分保障傳銷商解約的權益,本法又規定傳銷事業不得巧立名目拒絕辦理解約退貨。
公平會指出,這一案繫有下線傳銷商在加入30日內請求解約,天丹公司拒絕退還入會費,已違反規定。另天丹公司以下線傳銷商主張解約時未能退回商品爲由拒絕退款,惟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因該公司上線傳銷商與下線傳銷商早已私下約定將商品換成商城幣,下線傳銷商實已無商品可退,此爲天丹公司所明知,該公司卻仍要求下線傳銷商提出商品以憑退費,此種方式與阻撓退貨無異,自已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