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女大生命案》兇手能引渡到馬來西亞?不行!
因爲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被害人家屬的律師提及如不判死,將爭取將被告引渡到馬來西亞。
依照《引渡法》第1條規定:「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由於臺灣跟馬來西亞並沒有引渡條約,所以要依照《引渡法》規定。假設馬來西亞政府有請求引渡,可能會有三個問題。
首先,在臺灣犯下殺人罪,可不可以引渡到其他國家?
《引渡法》第2條規定可以准許引渡的情況有兩種。
第一種,凡於請求國(馬來西亞)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第二種,凡於請求國(馬來西亞)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第2條規定可以引渡的犯罪地點,包括在請求國領域「內」,以及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並沒有包括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的情形。
第二,可不可以請求引渡中華民國國民到請求國?
依照《引渡法》第4條第1項本文:「請求引渡之人犯,爲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
由於本案的人犯是中華民國國民,即便馬來西亞政府請求引渡,依法也是要拒絕。
第三,可不可以在不判死之後,才請求引渡?
《引渡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請求引渡之犯罪,業經中華民國法院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免刑、免訴、不受理,或已判處罪刑,或正在審理中,或已赦免者,應拒絕引渡。」
如果已經判處罪刑,或是審理中,應該拒絕引渡,並沒有辦法在法院審理、判決後,才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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