萇記泰安賣發黴長蟲蛋液 食藥署:情節重大不只罰6萬
▲賣發黴長蟲蛋液給「乖乖」,食藥署將重罰萇記泰安。(圖/記者張蔓蘋翻攝)
全臺第二大蛋場「萇記泰安」遭檢調查獲利用過期蛋、破殼蛋混製成液蛋並販售,檢方後續調查更發現,業者使用「發黴」、「長蟲」的蛋液,混充新鮮蛋液販售給知名食品業者「乖乖」,製成孔雀捲心餅等產品,張姓負責人已坦承犯行,食藥署表示,此案符合情節重大原則,「不可能只罰6萬元」。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傅映先表示,萇記泰安負責人已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坦承回收通路業者即將到期或已逾期之蛋品,重新以塑膠盒包裝,並印製不實有效期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6年12月28日令萇記泰安公司暫停液蛋作業及全面回收液蛋,至107年1月1日總計回收28415.75公斤,現液蛋區仍停業中。
▲萇記泰安蛋液。(圖/食藥署提供)
傅映先表示,業者自主清查倘購買疑似受影響之產品者,應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食藥署將責成並督導衛生局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
依據《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去年12月通過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4項及第16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更得命情節重大業者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則邱秀儀表示,食安法開罰雖然是從6萬元起跳,但可在考慮對民衆影響程度,以及是否爲故意犯行等因素,考慮是否加重開罰,目前已請桃園市衛生局將萇記泰安違規產品銷售額做加總,「依照現行情況,罰鍰一定會超過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