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行賄罪想參選縣議員被拒 男告侵害參政權!判敗訴
▲有行賄前科的李姓男子不滿登記參選縣議員資格被取消,提告興訟。(圖/達志示意圖)
宜蘭一名李姓男子於2018年九合一大選時,欲登記參遠縣議員,但中選會發現他曾因犯《刑法》投票行賄罪遭判刑,並被褫奪公權,因此取消他的登記資格。李男認爲選委會此舉,侵害到他的參政權,向法院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選委會的處分合法,判決李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李男於2018年8月30日,向宜蘭選委會申請登記宜蘭縣第19屆縣議員第1選區候選人。選委會按規定,向宜蘭地方法院、地檢署函詢,卻發現李男曾涉嫌行賄犯妨害投票罪,不僅遭判刑還被褫奪公權1年。雖褫奪公權時效已過,但選委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否準李男的申請,李男因此提告。
李男認爲,《選罷法》無論犯罪情節,只要判刑確定者就終身不得爲候選人,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人民的參政權,法律效果和立法目的不具緊密關聯性而違憲。選委會則強調,立法目的就是爲端正選風、防止賄選,申請登記參選者,除了需具備符合《選罷法》的積極資格外,也需要沒有不得登記的消極資格,因此原處分並無不法。
法院則認爲,《憲法》雖保障人民的被選舉權,但與保障自由權、受益權不同,登記成爲公職候選人的限制不能與工作權被剝奪的狀況相提並論,且賄選案嚴重破壞公平競爭,允許曾犯下行賄罪的人登記爲候選人,恐將使人民對選舉程序的公平、信賴減損,因此《選罷法》的規定並未違憲,選委會的處置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李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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