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室‧報‧告-該還蔡友才公道

現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是律師出身,因此「以法論法」,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亦相當中性的表達他的看法指出:「已退休者,因爲不在現職,不會引起業務上立即性的危險,因此的確不宜用解職的方式來處理。」而當初金管會用超乎預期的「退休還被抓回來解職」的作法,而引用銀行法第61條、解職蔡友才,確實有些金融業難以認同。

2016年9月金管會引用銀行法第61條,對蔡友才解職,不僅損及他的名譽,也等於「封殺」他接下來幾年在金融圈的出路。因爲依銀行法第61條規定,被施以解職處分者,至少五年內不能回任金融業負責人職務。如今既然金管會敗訴,代表當時的解職處分有問題,同時,限制其在金融業任職的處分,也同樣不具效力。那麼,接下來如何還勝訴的蔡友才公道,恐怕金管會必須面對這個嚴肅的問題。

事實上,2016年8月,兆豐紐約分行風暴,遭美國DFS裁罰1.8億美元的全部責任,都算在蔡友才一人身上,原本就不公平。首先,蔡友纔在2015年美國監管機關對紐行金檢結果不滿之後,就曾指示相關部門儘速提出應變對策,在銀行組織分層負責的架構之下,他仍有作爲並非置之不理。再者,在美國DFS最後作出裁罰決定、金額的關鍵期,正好是兆豐金董座職務的「空窗期」,而且期間長達五個月之久,政府因爲各方勢力擺不平,遲遲不派任兆豐金董事長來主事,纔是真正問題所在。

也因此,許多金融圈的高層很同情蔡友才:「蔡友纔過去當董事長六年來,總共爲兆豐銀賺進超過1,600億臺幣,難道這些貢獻竟因紐行被裁罰,而全數一筆勾銷?」時至今日,金管會既然行政訴訟敗訴,那麼,就應該拿出作爲、還蔡友才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