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廖元豪》香港國安法也照臺灣妖

陸委會:聲援臺獨是被香港國安法消失的高風險族羣。(資料照)

中共在6月30日通過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此舉令香港、臺灣,以及世界各地都十分震驚憂慮。但口誅筆伐者多,實質迴應者少。觀察這部法律以及各界的反應,《香港國安法》就像個照妖鏡,照出三個可笑可怖的妖精來:搖搖欲墜的「一國兩制」、後繼無力的「挺香港」運動,以及自我打臉的「臺版國安法」。

第一妖:搖搖欲墜的一國兩制。

在《香港基本法》所規範的「一國兩制」下,香港雖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卻實施「港人治港」,擁有大陸其他地區所無之言論自由與參政權,更有着司法終審權。中央的任何干預,必須是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方可爲之。

然而,《基本法》第23條明明白白地規定,禁止叛國、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之活動等國家安全事項,乃「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範圍。也就是說,所謂的國家安全法,在權限分配上是由「香港立法」而非「北京立法」的。既然明文規定由香港自行立法,那北京就不該拿「等不及」、「香港立法怠惰」等任何理由,越俎代庖來制定法律。香港沒立法,北京就橫柴入竈地弄出一部《香港國安法》,那《基本法》豈不成爲具文?

尤有甚者,在《香港國安法》中,還另外設置中央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顧問、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等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中央來「執法」!要知道,《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本來就會嚴重限縮香港居民習以爲常的政治自由與言論自由。現在一方面由北京立法規範,同時又可能由中央派來的人員機構執行,「一國兩制」之承諾恐怕危在旦夕。

北京方面,雖然援引《基本法》第18條,以及「國家安全屬於中央管理事項」等理由,作爲支持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基礎。然而,既然就國家安全等事項,《基本法》23條已經具體規定由香港立法,那除非先修改《基本法》23條,否則國家安全法就是專屬香港立法的事項。北京不甘願遵守《基本法》23條,又不走「修改《基本法》」的正途,卻拿《基本法》18條當個巧門來達成政治目的。這不但違背習近平口口聲聲的「依法治國」,也讓人對「一國兩制」更加喪失信心。

第二妖:後繼無力的「挺香港」運動。

香港人在2019年的「反送中」運動中是多麼地慷慨激昂。而臺灣與世界各地也是大力的聲援。當香港抗爭民衆與警方衝突時,臺灣的網路上充滿着支持香港抗議者,譴責「黑警」的聲音。臺灣各校園都有着連儂牆,學生們也發起「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連署。蔡總統更是大聲喊出「撐香港、守臺灣」的口號。雖然鮮少看到實質上有任何出錢出力的行動,但至少「聲援」是很用力的。

然而,《香港國安法》對香港人民自由權利之侵害,比「送中條例」嚴重一百倍也不止!可是別說香港再也沒有發起如去年那般激進、勇敢的街頭衝突,在安全地區的臺灣居然也沒有太多關懷。新聞媒體與各界關心的似乎不是「香港人還有自由嗎?」,而是「我們以後還能去香港嗎?」這種害怕受牽連的態度。

在去年力挺香港的民進黨政府,對《香港國安法》的第一反應居然是「雨天收傘」:揚言要取消《港澳條例》對香港的特別規範,而考慮將香港人民納入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的範圍。也就是說,香港人要來臺灣,將會更加困難。請問,這叫做挺香港嗎?在此關頭,臺灣政府該做的,應該是對於被《香港國安法》「政治迫害」的香港民主運動者提供具體的支援—政治庇護。撇清與裝沒事,道義上實在說不通—畢竟香港反送中運動對港人來說,雖然招來《香港國安法》的厄運,但卻是蔡英文總統大選反敗爲勝的最重要關鍵。難道香港浸信會大學學生會長所稱的「用港人鮮血換選票」,是一語中的嗎?

總之,《香港國安法》照出了臺灣各界「挺香港」,真的是隻有「聲援」而沒有(或不敢)任何實質的行動。它同時也凸顯出,要對抗中共這樣巨大的政治力量,僅靠嘴炮不僅無效,而且還有副作用。「殺君馬者道旁兒」,臺灣(與世界各地)的大聲加油,促成香港民衆更加激烈抗爭,結果倒楣的是誰?

第三妖:自我打臉的臺版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嚴重限制香港人民的政治與言論自由,絕對值得批評檢討。然而,滿口「臺灣民主優越論」的民進黨政府,在對於《國家安全法》的態度上,似乎與毫不民主的北京、香港政府沒啥兩樣。在去年修正或通過的各種國家安全法令,其粗糙與嚴苛甚至不亞於《香港國安法》。這樣想當華人民主的燈塔,拿臺灣民主來恥笑大陸,恐怕沒這個臉。

先說態度。中共硬要跳過《香港基本法》23條而自行制定《香港國安法》,就是因爲他們把「國家主權」、「防制境外勢力」、「鎮壓反對者」看得比法治、人權,乃至一國兩制,都重要得多。而臺灣呢?蔡政府去年硬要推「國安五法」的修正,又推出一部極粗糙且造成寒蟬效應的《反滲透法》,不也是基於相同的考量嗎?如果蔡政府爲了「國家安全」可以急就章推出這些大有問題的法律,那中共不也是如此嗎?這樣說來,誰都可以罵中共,但同病相憐的蔡政府可能是最沒有資格的。

說到內容,坦白說,《香港國安法》所列的四種犯罪類型(?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立法「技術」上都遠比去年修改的《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精緻得多。而在「內容」上,除了「分裂國家罪」有着臺灣舊《刑法》一百條處罰單純言論的影子外,其他各罪都是針對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爲」而處罰。就以被恥笑爲「玻璃心條款」的29條第1項5款而言,它起碼還規定了「非法方式」加上「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件。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這些規定多半不會處罰「原本合法之行爲」。只是針對動機不良或與境外勢力合謀者加重其刑。

可是,號稱民主國家的中華民國,去年通過的《反滲透法》卻將選舉站臺、爲候選人宣傳,以及推動公民投票等臺灣人最珍視的政治權利都納入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要如何界定,又與《香港國安法》的「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規定一樣,極不明確。加上《反滲透法》幾乎將全中國大陸的各大學與重要機構都納入「滲透來源」之範圍,對於兩岸學術與社會交流,負面衝擊極大。

此外,《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不得爲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卻沒有區分人民發起或發展的到底是「合法組織」還是「非法組織」。也就是說,即使某人在臺灣資助、發展的是百分之百的「合法組織」,甚至是合法立案的團體,只要是「爲外國」而資助、發展,那也會變成犯罪行爲!雖然《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規定在 1996年就已經訂定,但去年修正時,又加上了更模糊的「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等要件。一個臺籍學生可能因爲聽從北京大學指導教授的要求,在臺灣參與選舉造勢活動,並做成觀察筆記,就觸犯《反滲透法》;也可能因爲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議,在臺灣組成讀書會,就觸犯《國家安全法》。請問,這樣的法律,比《香港國安法》好到哪裡去?

前總統馬英九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指出臺灣應檢討「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否則與《香港國安法》沒兩樣。政府的迴應居然是說我國立法乃「透過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沒有問題。真奇怪,人家批評你法律「內容」不妥,你說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這種顧左右而言他的表現,似乎是心虛了。

爲了保障臺灣人民的合法權益,避免被說成與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還是儘快修正《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的優越(被批評願意改進),纔是正途。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