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一個平等各自表述:哈佛也搞種族歧視?(廖元豪)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判大學採平權措施招生違憲,但判決結果在亞裔圈看法兩極。(圖/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6月29日的SFFA v. Harvard案,宣告哈佛與北卡大學招生入學措施,因考量申請人的「種族」(非裔、拉丁裔、原住民排序優先)而違憲!最高法院的六位保守派大法官,不但讓美國許多頂尖大學行之有年的「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叫停,院長John G. Roberts, Jr.主筆的法院意見書,還指摘此種協助黑人與拉丁裔的善意行動爲「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自由派則強烈抨擊這樣的判決罔顧黑人及拉丁裔在美國的弱勢地位。Sonia Maria Sotomayor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就指稱:多數意見鞏固了教育體系中的種族不平等,破壞了憲法平等保護的精神。

從我們這些旁觀者來看,兩邊都互稱對方在搞「種族歧視」。大學給黑人優先也不是,不給也不是,爲什麼會如此?剛好臺灣前陣子也發生「菁英」的漢人學生,由於對(誤解了的)原住民「加分」政策不滿,而用粗魯訕笑的方式攻訐,產生「種族歧視」的爭議。或許看看美國的辯論,對我們也有些啓發。

先跳開族羣爭逐利益的角度,純由法理、邏輯來看,爲什麼兩邊都認爲自己在促進種族平等,都認爲對方在實施種族歧視呢?爲什麼一個歧視,各自表述,你搞得我好亂啊!

那是因爲,在憲法、政治、哲學上,對於何謂「平等」,有兩派幾乎相反的看法──個人主義與羣體認同。本案多數意見,顯然是基於強烈的「個人主義」立場,強調「平等」就是不能依種族標準來分類每個人。黑人、白人、華人,在競爭時只有個人能力與表現的高下,不應因爲膚色或種族,而受到優待或排斥。如果一個黑人與一個華人在申請哈佛的時候,條件相同,能力相當,卻因爲黑人享有優惠而能錄取,那就是「不公平」。在這種平等觀下,「排擠黑人」與「優惠黑人」,同樣都是種族歧視。

每個人都應該是獨立、自主的個人,不可用刻板印象,一致被歸類爲「某個族羣的人」(黑人、白人、亞裔……)。尤其這種頂尖大學的「位置」,是零和遊戲,一個蘿蔔一個坑。多給黑人一個名額,就是其他族裔(本案原告包括亞裔)被刪減。那優惠了非裔、拉丁裔,卻使亞裔「因爲自己的種族身分而被拒絕」,這難道不是種族歧視嗎?

至於支持積極平權措施的論者,則認爲平等本來就涉及「羣體身分」,而不純粹是個人地位。在現實上,美國就是一個根據種族身分劃分彼此、分配利益的國家。事實上的「種族隔離」至今也沒有消除。白人依舊佔據着歷史累積的優勢地位,黑人及拉丁裔則因社會長久的歧視慣行而普遍居於劣勢。即使是富有的黑人,還是可能因爲其膚色而在社會上遭到不利益。

有鑑於此,無論是爲了增加少數族裔的「模範角色」(role model),或是化解長久的族羣分隔,積極平權措施皆有其必要。一味地採取所謂「色盲」(colorblind)平等觀,說每一個人只代表個人,根本不切實際,只會複製並強化既有的白人種族優勢而已。要考量社會現實中,各族羣的地位差異,「濟弱扶傾」纔是真正的平等。

這兩種「平等觀」的差異,各有道理。但在美國的族羣問題只有「黑白」二元的時候,採取羣體身分、濟弱扶傾的理論,或許還比較容易操作—白人就是優勢,黑人就是弱勢,所以給黑人一點優惠來平衡一下,尚稱合理。但當美國的族羣不再是「黑白」二元,而是多元、複雜、混合的時候,到底族羣是優勢,哪個膚色是弱勢,就難以界定,積極平權措施也就更不易操作。例如,同樣是非裔黑人,從非洲富有家族移民美國的非裔,與南北戰爭之前黑奴後裔的非裔,可以一律都當是「黑人」而優先入學嗎?同樣是少數族裔,華裔、日裔的先人也受到了慘痛的排擠、歧視、侵害,那爲什麼在申請頂大時不但沒加分還要被降等(以讓出位子給黑人)?而在亞裔內部,作爲新移民的印度裔、華裔、韓裔、日裔或許在成績上有着優勢,但越南裔可未必這種優勢,爲什麼不能納入「弱勢羣體」來享受優惠?

美國自由派對「個人主義」的批評有理,但還是過於「非裔中心」(加上拉丁裔),而沒有好好迴應同屬少數族羣的亞裔。這樣忽視「多元」,可能也是在這場戰役中敗北的部分原因。

也因爲平等觀的差異,使得本案的言詞辯論相當精彩,雖然可以明顯地看出Roberts大法官以及其他保守派大法官的傾向。例如,哈佛的律師Seth P. Waxman說:「對於某些很夠格的申請人來說,種族也許是個決定因素......就如同當哈佛管弦樂團今年需要一個雙簧管演奏者,那雙簧管演奏者自然就有競爭優勢。」他想要藉此強調,入學制度本來就是大學挑人,屬學術自由範圍。但最高法院院長 Roberts 的迴應極爲犀利:「是的。但我們沒有爲雙簧管演奏者而打了內戰(南北戰爭),而是爲了消弭種族歧視而打內戰。這就是爲什麼它如此重要。」("Yeah. We did not fight a Civil War about oboe players. We did fight a Civil War to eliminate racial discrimination, and that’s why it’s a matter of considerable concern.”)。

在另一段交鋒中,Waxman說,哈佛已經努力使得「種族」的考量,在錄取決定中的影響是「趨近於零」(“very close to zero”);Roberts立即追問:「是喔,所以本案只有一點點種族歧視?」(“Well, so there’s only a little racial discrimination in the case?”)

本件判決其實對美國絕大部分的大學,並無影響。因爲絕大部分的大學都是廣開大門,申請入學時沒有激烈競爭,因此也無須以積極平權措施來增加黑人的數量。會受到影響的,都是最頂尖的菁英學府—只有6%的大學生,在錄取率低於25%的大學中就讀。錄取率在25-50%的大學,其學生也僅佔全體大學生的10%!超過一半的大學生,都是在錄取率超過75%的大學就讀的。

可知,就算有積極平權措施,它對美國高等教育的影響,也是微乎其微。這些頂尖大學,其新生中的非裔及拉丁裔,短期內應該會明顯減少。但這是「族羣利益分配」的重心嗎?就有論者指出,如果真心在乎少數族裔的社會階層流動,把中等、普通大學辦好,讓想讀、能讀的人都能讀到像樣的大學,纔有種族、階級翻轉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該把公立中小學國民教育的根基打好,這遠比「獎勵少數頂尖菁英」,更有實質平等的效果。把眼光一直放在頂大的少數名額,象徵意義多於實質效果,但或許也是菁英階層「表態」的方式。

不過,跟臺灣不同的是,美國族羣平等的激烈辯論中,鮮少討論到「原住民族」的優先入學問題。一方面或許是由於原住民族僅佔美國人口2%,積極平權措施會「擠掉」的其他族羣人數較少,比較不會引起白人、亞裔的反彈。另一方面,也是因爲「原住民族」與「其他少數種族」(如:黑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原住民族在美國建國初期,皆以原主權國家之地位與美國締結條約,至今享有的自治權也是類似主權地位。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處理「印地安事務局優先任用印地安人是否違反平等權」之爭議時,指出此等措施本質上乃是「政治性質」,而非「種族分類」。依此,各種法令政策、入學措施,對於原住民族所設的優先規定,除了「種族分類」以外,或許還應該考量「政治性質」,也就是原住民族與國家的特殊關係。

此外,「原住民族」這個概念以及法制,本質上就不可能是純粹「個人主義」的。美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對於「原住民族」,都不只保障「個別原住民」,更重視「原住民族認同與地位」。所以不該要求、期待原住民「別當我是族人,只能當我是個人」。司法院釋字803號解釋要保障的不是「個別原住民」的狩獵自由,而是「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羣文化之重要基礎」,是爲了「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羣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羣之集體文化」,因此才受到保障。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針對的「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更是以原住民「族」的集體身分當作憲法權利之基礎。

在這樣的「集體認同」邏輯之下,不論我們對哲學上的平等以及憲法第七條的種族平等,是否採取個人主義觀點,在「原住民族」的相關政策措施上,都不能像美國最高法院這麼個人化,這麼排斥「族羣身分」。原住民個人的保障,有很大部分就是要跟他們的族羣歸屬、傳統認同連結在一起。這纔是探究「原住民入學保障」該有的視角!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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