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李念祖》身分證到底爲誰存在?

內政部強制全面換髮數位身分證,民團喊告。(張理國攝)

針對內政部推動國民身分證強制換髮爲數位國民身分證的政策民間司改會社會團體已經宣佈,將提起集體行政訴訟,捍衛人民應有的資訊自主及隱私權,禁止內政部強制舊式身分證失效。

臺灣前一次因爲身分證而引起憲法爭議是在15年前。2005年內政部原定7月1日全民(14歲以下除外)按捺指紋換髮身分證;主張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出面聲請釋憲的是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領銜者是賴清德委員全程大力參與其事的是蔡英文立委,對手是內政部,當時的部長蘇嘉全部長。

大法官爲此做成兩則憲法解釋。先是做成暫時處分(釋599),《戶籍法》關於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髮國民身分證的規定,立即暫停適用;繼則做成憲法解釋(釋603),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因爲該法沒有規定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作爲核發身分證的條件,「其目的爲何」,侵害資訊隱私權,即日不再適用。實質上阻止了政府強制建立全體國民指紋資料庫的計劃

事隔15年,場景變換。內政部現在推出的是數位國民身分證,要求全民領取換髮身分證,由全民輸入資料,進入全體國民的身分資料庫。問題又來了,這事合憲嗎?當年提出指紋釋憲案要角們,今天還會一本初衷地加以反對嗎?

大法官當年提出的基本問題,仍然是個關鍵。要求換髮數位身分證而建立全民數位身分資料庫的目的是什麼呢?

身分證,顧名思義,就是用來證明身分的。誰是身分證的主人呢?是人民,還是政府呢?身爲國民,是權利,不是義務;是主人,不是服役者。身分證是提供國民在需要的時候用來證明身分之用的;領取身分證是權利,不是義務。一個人沒有隨時需要證明自己身分的國民義務,但有要求政府提供正式身分證明以供需要時證明身分的權利。

一個人可以有各種證明自己身分的方式,沒有隻能使用一種方式證明自己是國民的義務。有了國民身分證是方便國民證明自己,是國民的權利,不是國民的義務。

《戶籍法》規定「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辨識」二字是從政府的本位立場說話,如果爲了政府辨識的便利而強制國民隨身攜帶身分證,那就是反客爲主了。爲了方便政府識別國民之用,領取身分證不但成了國民義務,而且還是政府說換領就必須換領,想建個國民數據身分資料庫的時候,國民就必須配合,如不肯換,舊證就失效;想要投票,就必須進入國民數據身分資料庫的系統之中才成!是義務,就沒有選擇的權利!

身分證的功能,是證明還是辨識?聽來差不多,差別可大了!如果國民沒有選擇的權利,國民的主人身分,會不會也太廉價了些?

作者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