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圖利建商遭收押436天 前國產局副局長獲補償174萬

高院(陳志賢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前副局長蘇維成被控圖利建商官司纏訟11年後獲判無罪定讞,蘇日前以他因案曾被羈押436天,聲請刑事補償,高院裁準補償174萬4000元。

本案發生於2007年,檢方指控蘇維成等10名國產官員涉嫌圖利建商,違法佔用北市大安區精華土地眷戶名義申請配售或承租,再轉讓給建商興建建案出售獲利,導致國庫損失慘重。

一審依圖利罪判蘇15年,二審改判蘇12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大逆轉,改判蘇在內的10名公務員全部無罪,2018年11月,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蘇獲判無罪定讞。

蘇日前以他因本案自2007年11月14日遭檢察官逮捕,經法官裁準羈押,至2009年1月22日才獲交保釋放,被羈押日數共計436天,聲請刑事補償。

蘇稱,他2007年5月,甫自國產局副局長提前退休,轉換跑道創業豆花之際,不久因本案遭羈押並禁止通訊接見,獨自承受莫大煎熬,無從盡孝,亦錯失參與兒女成長之機會,請求補償金最高額每天5000元計算,共補償218萬元。

但高院審覈後,准予補償每天4000元,共補償蘇174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