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圖利劉政池 前國有財產局處長洪寶川更一審判刑5年2月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的胞弟劉政池被控佔地興建「七七行館」,遭陽管處拆除建物。(本報資料照片)

1997年到1999年年擔任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處長的洪寶川,被控違法覈准出租陽明山的國有土地給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斥責洪男有損官箴、實屬不該,念及他無前科、素行良好,將他依圖利罪判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劉政池爲完成七七行館開發計劃,計劃先向國有財產局(現改制國有財產署)承租土地後分割,再向國產局申購土地,1998年劉政池向國產局北辦處申請承租土地,但承租面積超過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的限制。

時任國產局北辦處處長的洪寶川明知劉政池申請承租不合規定,但考慮劉政池胞兄劉政鴻擔任立法委員,指示管理課直接辦理核租並批示同意,違法出租國有土地給劉政池,讓劉從1998年到2000年以每月租金2425承租國有土地,獲不法利益9萬2169元。

高院更一審認定劉政池向北區辦事處申請承租506地號國有非公用土地之面積,逾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規定之上限面積限制,且不符合例外得全筆出租之要件,本未獲籤準,是因洪寶川指示,承辦人才將這筆國有土地出租。

更一審認定,洪寶川所爲涉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考量他並無前科,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學歷、家庭生活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